國內外不少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其實有名無實,沒有充分的監督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4號宣佈,它已經批准紐約證券交易所和納斯達克證券市場提出的上市公司治理新規則,獨立董事的監督權將得到擴大。
按照新的規則,在紐約證交所和納斯達克市場上市的每家公司的董事會中,獨立董事必須佔多數。獨立董事將被賦予關於公司治理、公司審計、董事提名和薪酬制定等方面的監督權。
新規則對獨立董事資格有更加嚴格的限制。獨立董事及其家屬不得在其擔任獨立董事的公司中任職,也不能接受該公司超過10萬美元的直接酬勞。此外,獨立董事也不得在同其任獨立董事的公司關係密切的另一家公司中任職。
獨立董事制度起源於美國,距今已有70多年的歷史。獨立董事是指具有完全意志,代表全體股東和公司整體利益的董事會成員。他們既不負責上市公司的日常管理,收入也由固定津貼組成,與公司業績無關,因此他們可以對公司的重大問題做出自己的獨立判斷,最大限度地維護全體股東的利益。
美國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成員所佔的比例高達62%。摩托羅拉公司的12名董事會成員中,有9名為獨立董事,而在美林集團董事會的16位董事中,有11名是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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