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4月1日起,日本正式實施《新能源特別措施法》,對各電力公司開放利用風能、太陽能等新能源做出規定。
根據《新能源特別措施法》規定,政府每年將制定風力、太陽能等新能源的利用目標,根據前一年的供電量向各電力公司分配任務,如果有沒完成定額又無正當理由者,最高罰款可達100萬日元。各電力公司除了自建新能源發電設施、或向風力和太陽能發電業主購買電力外,也可以花錢向其它公司轉移義務履行責任。
《特別措施法》還規定,除風力和太陽能發電外,這一法規同樣適用於生物發電、中小規模水電發電和地熱發電。
新華社駐東京記者何德功報道:“日本是一個能源匱乏的國家,能源絕大部分依靠進口。現在伊拉克戰爭也使日本人對能源安全憂心忡忡。《新能源特別措施法》目的是減少對石油進口的依賴,這在伊拉克戰爭具有長期化危險的時候,特別具有現實意義。”
另外,出於節約石油能源的考慮,日本政府還宣佈在今天開始實施《修正節能法》,要求定工廠、政府機關等部門制定節能計劃,節約能源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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