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高等法院15日作出裁決,保持美國國會1998年通過的法律不變,繼續延長書籍、電影和卡通人物作品的版權保護期。
當天,美國高等法院9名法官以7比2的投票結果做出裁決,支持1998年美國國會通過的法律,將書籍、電影和卡通人物等作品的版權保護期延長20年,個人著作的版權保護期由50年延長至70年,企業著作的版權保護期由75年延長到95年。
去年年初,美國人艾裏克計劃在網上開設免費電子圖書館,但受版權保護期的限制,他無法使用迪斯尼的一些動畫形象。為此,艾裏克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高等法院應該終止延長大公司的版權保護期。他的上訴得到了很多美國人的支持。但是,美國高等法院最終決定,維持國會1998年通過的法律不變。
據估計,如果美國最高法院裁決終止延長版權保護期,美國的大型媒體公司每年將損失近4億美元的版稅收入。
新聞分析:美國知識産權保護期限引起爭議
美國高等法院做出裁決後,關於知識産權保護期限問題引起了各方爭議。美國電影協會當天在洛杉磯發表聲明,對高等法院的裁決表示歡迎,認為“這一裁決符合公眾利益,因為它加強了對創造性作品的保護,從而能激勵人們的創造活動。”但這一裁決對於互聯網媒體和其他出版商來説是一個打擊。這些公司希望可以正當使用更多的著作以及著名卡通形象。他們認為,高等法院支持長期保護産權違反了美國憲法,因為這會阻礙知識的傳播和後人的再創作。
雖然贏得長期保護,但迪斯尼公司受到廣泛批評,因為公司極力爭取延長産權保護的卡通人物,象白雪公主等恰恰來自民間傳説等公共領域。輿論認為,公司先前關於一旦保護期限縮短,公司將蒙受巨大損失的説法也是誇張的,因為它們還可以運用商標法等其他法律手段來保護自身利益。
1790年美國誕生了第一部知識産權法,規定知識産權保護期限為出版後14年,如果作者在此期限內健在,保護期限則順延14年。此後,美國國會不斷修改知識産權法,在過去的40年中,國會曾11次延長了知識産權的保護期限,輿論認為這是受到大媒體公司不斷遊説和施壓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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