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些所謂的“平價藥店”,賣的都是高價藥,這也一直是困擾平價藥店發展的瓶頸。從現在開始,制藥廠強制平價藥店按照指定高價銷售藥品的行為,將被認定為價格壟斷而受到查處。
根據剛剛實施的《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經營者在向經銷商提供商品時,不得強制限定其轉售價格。
北京工商大學教授梁曉民:制藥廠強制平價藥店按照指定高價銷售藥品就屬於這種行為,他在國際上也是被當作一種價格壟斷行為,受到管制。
除強制售價外,由國家發改委制訂並開始正式實施的這部《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還明確認定了以下四種價格壟斷行為,即:經營者之間相互勾結串通市場定價的行為;憑藉自然壟斷獲取暴利的行為;低於成本惡意降價的行為;以及對不同消費者在價格上實行差別對待的歧視行為。
梁曉民:把我國目前的價格壟斷歸納為這五種行為有它的合理性,也符合國際慣例,但是要真正去執行它,成本太高,世界上很多國家在這方面都不成功。
梁曉民認為,要提高制止價格壟斷行為的效率,就不要輕意干擾市場的充分競爭,只有當消費者權益受到實質侵害時,制止行為才可能變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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