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三部有關金融業的法案草案被提請審議,分別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人民銀行法修正案和商業銀行法修正案,在商業銀行法修正案草案中,一些對商業銀行的限制正在被放寬。
《商業銀行法》修正案草案中有一處條款被刪去,原第41條第2款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的特定貸款項目,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應當發放貸款。因貸款造成的損失,由國務院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刪掉這一條款意味著政府將不再強制國有商業銀行發放政策性貸款即特定貸款,國有商業銀行在自主經營方面與股份制銀行站在了同一個起跑線上。另外,在投資方向上,修正案草案中也有了一些細微的變化。如原來第43條第2款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修正案草案中則對此限制加上了一句——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這為將來國務院放寬商業銀行的投資渠道留下了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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