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去年,中國證監會就與相關部委聯合發佈了《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但到目前為止,相關實例還很少。對此,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近日表示,有關部門正在制定一個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
中國證監會法律部副主任馮鶴年:關於有關具體的審批材料和審批程序,我們83號文裏沒有涉及。83號文還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我們正在和有關部門制訂有關的操作性規則。
這裡所説的83號文,就是指去年11月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原國家經貿委聯合發佈的《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
馮鶴年還表示,與內資不同,外資在收購了上市公司的國有股和法人股後,必須持滿1年以後才能轉讓,作為非流通股,轉讓後仍不能流通。
目前滬深交易所正在制定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的交易規則,不久就將出臺。針對前一段時間一些外資試圖通過託管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行為,馮鶴年特別強調,這是一種要進行規範的並購行為。
他還表示:“實際上有些是為了規避法律上、審批上的要求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所以我們對託管方式來控制上市公司要進行規範,原則上不應當採取託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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