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總局今天針對富人納稅問題出臺了新的規定。今後,企業所有者購買房産、汽車以及個人消費,將不能再計入企業成本,而必須按個人收入計稅。
新規定指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如果用企業的錢為本人和相關人員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産,將被看做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併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産經營所得,按章計徵個人所得稅。其他類型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有同樣的消費支出,將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科研所稅收政策研究專家指出,由於目前稅法在成本費用方面缺乏明確規定,有些企業投資者就鑽了這個空子,逃避個人所得稅。很多企業把自己一些消費性支出打入企業成本費用,通過這種方式來逃避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稅總局規定向解決富人不納稅、或少納稅問題邁出關鍵一步。
專家還指出,有些企業者甚至不給自己開工資,再需要用錢時,採取向企業借款方式,讓這筆錢長期留在企業賬上,以逃避個人所得稅,這次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在本企業借款長期不還,也視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計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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