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證券投資基金法》進行第二次了審議。其中關注度最高的是有關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內容。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以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産,必須保持足夠的現金或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
這一規定的實質意義是保證開放式基金份額持有人及時、足額獲得贖回款項。增加這一規定目的是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除此之外,二審稿中還對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的機構範圍進行了限制,對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人員的條件都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增加了對封閉式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條件和程序的規定;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也做出了禁止性規定。
目前,國內已有幾十支基金公開發行,基金已逐漸成為資本市場上的一直重要力量,這也是《證券投資基金法》受到廣泛關注的重要原因。該法規何時出臺,目前還沒有明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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