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經濟信息聯播):從4月18日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釋,凡以劃撥方式無償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企業破産時,該土地使用權由有關人民政府收回,並依法處置。
依據該司法解釋,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企業無權處分。用該土地使用權做抵押,除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外,還應經具有審批權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否則,該抵押無效。如果企業履行了法定的審批手續,並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在破産訴訟中則應認定抵押有效。
一般來講,企業在申請破産時,可供清償的財産很少,只有所在的土地比較值錢,很多企業都在土地方面做文章。 同期中國政法大學破産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認為:“利用土地做文章,這裡面出現追加抵押,做假的抵押,出現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地方上面倒來倒去的現象。最高法院主要是遏制防止假破産,真逃債或轉移土地(使用)權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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