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3月27日開始,如果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狀況,中國保監會將對其採取強制措施,這些措施包括發佈預警信息、限期整改直至最終接管。
依據今天剛剛發佈的一項監管規定,各保險公司必須在每年的4月30日以前,按要求向中國保監會提供會計師事務所簽署審計意見的償付能力年度財務報告。中國保監會將通過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的逐步完善,規範保險公司的經營,判斷和把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中國保監會財務會計部主任馬學平告訴記者: “一當監管機構發現指標或償付能力出現異常情況,監管機構可以隨時要求加快(報告)的報送頻率,直至這些問題解決。”馬學平説,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實施監管,根本目的在於保護投保人的利益,與之同時,中國保監會還將依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狀況,決定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新增産品、業務以及開設分支機構。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副總經理萬峰認為: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對客戶來講,簡直是災難性的,所以(規定的)出臺,對我們來講,無疑是迫使我們必須改善自己的經營管理。”
據悉,規定實施以後,各保險公司需在今年4月底以前向中國保監會遞交2002年度償付能力報告,中國保監也會在7月份以前做出行業償付能力的年度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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