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3月27日發佈規定,對自去年1月1號開始施行的《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做出了補充。
這一規定補充的是,上市公司因財務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連續兩年虧損,並在當年繼續虧損的,應暫停股票上市。 另外,如果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在審計中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等,證券交易所在對其作出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終止上市決定的時候,可以做出獨立的專業判斷。
補充規定還對股票恢復上市、終止上市過程中的信息披露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有關人士指出,4月份將是上市公司2002年年報披露的高峰,尤其是大量虧損公司年報將在今後1個月內集中公佈,中國證監會此時出臺補充規定將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年報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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