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有關外商投資我國創業投資企業的新規定開始實施。一種類似于有限合夥形式的非法人制創業投資企業將在我國出現。
這種非法人制創業投資企業,與普通的公司有很大不同。一是主要出資人承擔有限責任,而管理人員要承擔無限責任。也就是説,當企業資不抵債時,主要出資人損失的只是已經投入的資金,而管理者要以個人資産償還;與此相對應,企業的利潤不是按出資比例分配,而是依照合同的約定。持有很少股份的管理人往往會得到20%以上的利潤,這意味著管理者的個人價值得到了充分體現。這種機制類似于美國風險投資行業普遍採取的有限合夥制,正好適合了風險投資企業的需要。而以往國內沒有這方面的法律法規。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技術經濟研究部部長郭勵弘告訴記者:“出現這樣一個在國內沒有的一種組合形式對於外商,特別是國外現在處於淡季的風險投資進入中國尋找項目,發展中國的高技術産業是很有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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