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樣確定酒店老闆播放的是成名作或是他某位尚未成名的朋友的處女作;
2.增加此筆費用,“作曲家”為了什麼,只是覺得賣唱片沒賺夠錢或是怎麼樣;
3.增加此筆費用,絕對不利於,該作家在成名之前的作品推廣;
4.酒店老闆在購賣唱片時已付過費,判斷他是否再付費的標準應當是:他把唱片放在休業時自己聽
或是營業時為客戶播放,如此誰來追查,誰來收費—— 一紙空談的法律不如不定;
5.增加消費者的負擔。
總括來講:
第一不利於作品的推廣;
第二不利於收費操作;
第三對消費者不利;
第四作曲家不欠這筆錢,為了他將來能成為象貝多芬一樣的人物;
第五這是在中國,應當有中華民族的文化,並不是每一項法律都可抄襲國外。(央視國際網友:toun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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