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播放的背景音樂是自己花錢買的,他在購買音樂産品的時候已經支付了相應費用,當商家購買音樂商品的時候,著作權人的産品實際已經從中獲得收益了,再次收費顯然是重復收費。商家也是消費者,作為消費者的商家,它以商家身份使用音樂商品是消費行為,不能因為它是從事的是什麼贏利行業就否定它的消費權利。
如果商家為播放背景音樂付費,那應該由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提供音樂産品,這樣收費才合理。可現實是商家自己花錢購買的産品,而不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為之提供的。
商家播放音樂多而雜,沒有固定模式和範圍,流行的放時間長一些,一般僅僅使用幾次就拋棄了,一天當中要同時播放很多不同版權的音樂商品,時間不一,那怎樣為這些播放音樂付費呢?在這種情況下如何保證為背景音樂付費合理呢?我們要界定不同音樂的使用時間是很困難的事,在一天有限時間裏,我們是否要限制播放的背景音樂多少呢?播放的音樂種類越多是否收費越多了呢?
面對那麼多商家,要收費就應該一視同仁,可現實我們能保證收費達到公平一致的效果嗎?真的為播放背景音樂侵犯著作權打官司,我們也只能以典型事例作為起訴對象,更多的商家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商家要是不滿只管自己不管別人的起訴的話,它也玩得起。我們國家的法律資源不可能專門為保護這種所謂的著作權服務,同時,這種起訴實際操作困難重重,我們拿有那麼大人力物力管這樣繁瑣小事(指收費標準低)呢?就算審判勝訴所得到的賠償又能有多少呢?
不要什麼事都與國際接軌聯絡在一起,好象與國際接軌就説明所做的就是合理的,難道中國今天的一切都要毫無原則和沒有自己獨立認識去遵循國際標準嗎?我不想從國情的角度談現在的與國際接軌的問題,但這種什麼都從國際接軌考慮意識我們必須要反思。西方法律在有走極端的傾向,就認識來説,它們對知識産權的認識也不是無懈可擊,我們沒有必要把外國人的認識看成是神聖不可侵犯,不能變通。在世界影響中國的同時,我們也要有影響世界的意識,中國人有絕對的這樣智慧能力。
音樂既然當商品賣出去了,個人和集體都是消費者,我們沒有權利限制人家的正常使用權。象一個人買了音樂産品,他借給很多人,不知道外國知識産權對這種行為是怎樣定性的,我知道它們的法律也可以管這樣的事,因為它們不怕麻煩,不怕浪費社會的法律資源,但結果一定管不好,至少在中國肯定如此。
我並不反對保護作者的知識産權權益,商家使用背景音樂的問題不一樣按那種很難管理的收費方式保護作者的知識權益,比如,我們可以用分清個人消費和商家消費的方式,制定音樂商品的不同消費價格。對商家使用音樂産品以發票方式核實它播放的音樂內容,這樣的監督更容易,商家只需要把自己購買音樂商品目錄備案就行了。
商家為播放背景音樂事情與我沒有什麼直接利益關係,但我看不慣把與國際接軌神聖化到不可侵犯的程度,似乎中國人只能被動接受國際行為準則,不能越雷池半步,難道中國不能獨闢蹊徑,有自己獨創的行為準則嗎?背景音樂的流行是現代社會文明的結果,這些音樂産品已經作為商品出賣了,商家作為消費者就有使用權,沒有必要再次保護什麼權益,音樂作為商品賣出去了,就是社會的公共財富,象電視臺使用還是給這種音樂商品做廣告呢?
我認為背景音樂收費並不是什麼保護著作權的好辦法,其收費結果會限制背景音樂的多樣化局面,因為商家經濟情況千差萬別,這樣為背景音樂付費佔的成本比例就有很大的區別,這可能使一些商家要麼不在使用背景音樂了,要麼侵犯知識産權繼續播放。我不希望因為背景音樂收費而使社會缺少豐富多彩的音樂聲音。(央視國際網友:瀋陽的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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