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一、原籍在天津市或天津市入伍的(不含外省籍在天津市就讀的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分配入伍者);
二、轉業幹部原籍和入伍地均為外省籍,其配偶原籍天津市,現在工作、戶口均在天津市的;
三、夫婦係雙軍人同時轉業,其中一方原籍天津市或從天津市入伍的。
四、轉業幹部原籍和入伍地均為外省籍,其配偶隨軍來津,在天津工作、生活10年以上的;
五、轉業幹部原籍和入伍地均為外省籍,其配偶是高等院校畢業生,現在天津市工作,並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因工作需要不宜調離天津市的;
六、符合國轉辦字【1990】6號文件規定的,予以照顧接收。
1、軍齡滿20年或副團職(副處級、技術9級)以上,並在天津市駐軍服役,其配偶在天津市工作滿5年(含雙軍人);
2、軍齡滿20年或副團職(副處級、技術9級)以上,其配偶婚前在天津有常住戶口;
3、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因戰因公致殘、從事飛行工作或水面艦艇服現役滿 15年,在邊遠、高原、沙漠、海島等特別艱苦地區工作滿15年[邊遠地區因別按( 83)人勞科字第064號文件執行],其父母居住地、配偶工作地、或配偶隨軍前所在地係天津市的;
七、夫婦同為軍隊幹部,原籍和入伍地均為外省籍的,一方轉業,可到天津市安置。留隊一方以後轉業時,要符合國務院軍隊轉業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國轉辦字【1990】6號文件規定的條件,即:前期轉業的一方在天津市工作滿五年,後轉業一方軍齡滿20年或副團職(含副處級、技術9級)以上。
上海市
根據(1990)國轉辦字6號和中辦發(1995)5號文件規定,以及"京、津、滬三市要適當控制"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條件:
第一條:轉業幹部原籍上海並從上海入伍(指由上海徵兵機構批准入伍,同時登出上海常住戶口的)。上海院校畢業分配入伍的外省籍學生或轉業幹部雖上海入伍,但其父母調(遷)出本市,在滬無住房的,不符合本條件(以下同)。
第二條:轉業幹部原籍上海並從上海入伍,配偶係外省籍的,應到外省市安置,如轉業幹部服現役滿15年,配偶已隨軍隨隊,到外省市安置確有困難的,可適當照顧接收(轉業幹部服現役不滿15年或配偶隨軍未隨隊,不能隨帶配偶、子女)。
第三條:雙軍人一方原籍上海並從上海入伍,服現役滿15年,另一方係外省籍,回其原籍、入伍地安置確有困難的,可適當照顧接收;如上海一方服現役不滿15年,可單身進滬,另一方轉業時則按第八條規定執行,不作為全遷戶。
第四條:轉業幹部外地入伍,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戶口,有住房,並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子女(子女出國留學不屬身邊無子女),或其配偶係獨生子女且結婚滿3年,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戶口,有住房。
第五條:轉業幹部外地入伍,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其配偶工作和生活基礎在滬,在滬常住戶口,有中級以上稱職。
第六條:轉業幹部係"文革"期間上海上山下鄉知青,從外地入伍,配偶係外省籍的,可適當照顧到本市邊緣地區安置。
從上海考入外地大專院校,畢業後直接分配入伍的,可參照顧本條件。
第七條:駐滬部隊轉業幹部(上海市行政區劃內)軍齡滿20年或副團職(副處級、技術9級)以上,配偶隨軍進滬工作滿5年以上,以落戶時間為準,現生活基礎在上海,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確有困難,且不需要地方解決住房(由部隊政治機關和營房部門出具證明)可適當照顧接收。
雙軍人雙外籍轉業幹部參照本條件執行。
第八條:轉業幹部外地入伍、軍齡滿20年或副團職(副處級、技術9級)以上,其配偶婚前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現工作、生活基礎在滬,且結婚滿3年以上。
第九條:轉業幹部外地入伍,父母或配偶婚前在上海,有常住戶口,或配偶從本市隨軍到部隊,現上海有住房,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適當照顧接收;
(1)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2)從事飛行或水面艦艇上服現役滿15年的;
(3)在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邊遠三類地區和一類島嶼等特別艱苦地區連續工作滿15年的。
重慶市
1、轉業幹部本人在重慶市出生並取得重慶市戶籍的;由重慶市所轄區(市)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批准入伍(不含重慶市的大專院校畢業生分配入伍和戶口不在重慶市而從重慶入伍,下同)並在重慶市有生活基礎的;
2、配偶婚前在重慶市有常住戶口且結婚滿一年以上的;
3、配偶符合隨軍條件,批准隨軍在重慶市工作並有常住戶口的;
4、重慶市駐軍非重慶市出生或非重慶市入伍的雙軍人, 留隊一方符合隨軍條件的;
5、父母9岳父母調遷或離(退)休定居重慶市有常住戶口,且父母身邊無子女(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無常住戶口子女或大中專院校就讀、駐軍部隊服役子女)和配偶係獨生子女的;
6、重慶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急需的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單位同意接收,並經重慶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的;
7、 配偶或父母(岳父母)非重慶籍,但按政策規定已在重慶市購買住房,並有常住戶口滿五年以上,且父母(岳父母)身邊無子女的,由居住地區(市)縣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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