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河北省出臺了《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並於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對剋扣及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案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有轉移財産或者逃匿現象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扣壓、查封、拍賣與其價值相當的財物,用於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營補償、賠償金和抵繳罰款;對於非法介紹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的,限期退回居住地,並按照每介紹一人處以1500元罰款,每招用一人使用一個月者處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且屬於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收取勞動者抵押金、保證金以及扣留勞動者證件或者檔案的,按照涉及一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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