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支柱,是“安全網”和“穩定器”,我國政府極為重視,已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框架體系。
1995年,我國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並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包括勞動就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方面的政策法規。
1997年9月,國務院發佈《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要求妥善解決城市貧困人口的生活困難問題;國務院決定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8年12月國務院出臺《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1999年1月國務院又出臺了《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規範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了城市居民基本生活。
2002年又出臺了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進一步明確了社會保險制度框架和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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