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剛入冬的時候,氣候反復無常。李新朋就在那兩天患了感冒。開始他沒當回事,以為吃點藥就好了,可過了幾天,感冒轉成了肺炎。李新朋向廠裏請了病假,住進了醫院。
李新朋:廠裏對我挺關心的。囑咐我好好養病,等徹底好了再上班。我也挺受感動,就想著快點好了,早點出院上班。
住院期間,李新朋讓家人去廠裏代領工資。可拿回來一看,工資數額少了不少。
李新朋:住院那兩個月,廠裏只給我開了290塊錢。這290塊錢是我們廠下崗職工生活費的標準。我覺得我又沒下崗,只是請了病假。再説我們這兒的最低工資還410塊錢呢,我怎麼著也應該拿這個最低工資吧。
一辦完出院手續,李新朋就找到廠長諮詢。廠長的答覆是,他病休期間沒有工作,所以只能領生活費。而李新朋堅持要求每月最少也得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病假工資。雙方為此爭執不下。
律師:這個案例涉及的是病假工資如何支付,能不能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的問題。關於病假工資,國家有具體的規定。根據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勞動者患病住院治療,未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正常的勞動義務,可以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保護。但是至少應該以最低病假工資標準作為發放工資的依據。也就是説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在這個案例裏,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410元,那這名勞動者的病假工資至少應該是328元。
提示:《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第五十九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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