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小馬在某機械廠負責材料運輸工作。一天,他突然被告知廠裏運載液化氣罐和氧化瓶的汽車出事了,汽車送去大修,司機受傷住進醫院,要小馬去接管他的工作。待小馬接班時,卻發現讓他使用的駕駛工具是一輛拖拉機。液化氣罐和氧氣瓶屬於危險品,是不能使用拖拉機運輸的。於是他找有關領導要求換車,但領導説廠裏沒有其他可用的車,只能暫時湊合兒。小馬考慮到安全因素,就拒絕接受這個任務。
想不到月底廠裏對小馬做出了“停職檢查”的處分決定,並扣發了小馬當月工資。小馬覺得很委屈,於是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恢復工作並補發工資。
律師提示 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本案中機械廠用拖拉機代替廠內專用車輛來運輸易燃易爆品,顯然沒有為勞動者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條件。因此,廠裏做出對小馬停職、停發工資的處理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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