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公司與員工因醫療費負擔問題發生爭議的案件,記者採訪了當事人的妻子也就是原告委託代理人錢亞娟。
當事人的妻子錢亞娟:我先生是1998年4月份到這家公司工作的,在他試用期結束以後,我們經過多次的交涉,公司也沒有跟他簽合同。
雖然沒有簽合同,錢亞娟的丈夫還是在這家公司工作著,直到一年多以後,錢亞娟的丈夫突然生病。
當事人的妻子錢亞娟:直到他1999年4月份生病了,我提出我先生的醫藥費應該由公司支付一部分,但是公司他一直強調沒有跟他簽合同,所以公司不負擔任何的醫藥費。
北京市澤普律師事務所律師 吳穎萍:勞動者給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定期支付報酬,這就是一種事實勞動關係。那麼只要有這種事實勞動關係,你也應該為他繳納各種保險,如果你沒有繳納各種保險的話,員工發生了比如説像大額醫藥費的問題,你企業應該參照著入了險的標準你給他報。
提示: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決定》國發[1998]44號規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錢亞娟的丈夫沒有與公司簽合同,錢亞娟認為主要是公司的責任,所以要求公司為他丈夫承擔醫藥費。
當事人的妻子錢亞娟:二審法院他在庭上進行了調解,因為當時我的案子已經拖了有二年多了,費用也比較高,所以當時我就做出了讓步,對方公司一次性支付我45000塊錢。
雖然公司沒有與錢亞娟的丈夫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他辦理醫療保險,但是當事人通過法律武器向公司索賠了部分醫療費用,這不能不引起一些用人單位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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