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勞動法知識,有時候一知半解並不一定比一無所知強多少。今天法律服務台中的企業就因為一知半解而犯了錯誤。
張小英是某化工廠的一名化驗員。每天都要跟各種化學藥品打交道。近來,她總是覺得身體不太舒服,懷疑自己得了職業病。
張小英:當事人—我自己去醫院檢查了一下,醫生説只是休息不好,身體沒什麼問題。可是我覺得我們每天上班,面對的竟是些溶液呀、試劑呀什麼的,時間長了,總怕身體會受影響。要是單位能定期組織體檢,不也是給我們吃了定心丸了嗎?
工廠採納了張小英的建議,正準備組織一次全面的體檢。可是因為最近生産任務重,體檢的事兒也就被廠裏放到了一邊。張小英覺得這種體檢應定期定時,形成制度,最好能寫進勞動合同裏。
張小英:當時廠裏比較忙,我找了幾次,開始説沒時間,後來説這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必須雙方協商一致。廠裏要是不同意,就不能變更。我翻了翻合同,裏面只有工資待遇、工作崗位什麼的,沒有這方面的條款。我覺得加上這一條,大家工作不就更安心了嗎?
張小英總覺得自己的主張是對的,可是卻不知怎麼反駁廠裏的意見。
律師:勞動合同的變更的確需要合同雙方協商一致。但這家企業的理解有失片面。因為它的勞動合同不規範,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要有七個必備的條款。包括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紀律、終止條件、違約責任以及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這一條主要是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以及減少職業危害。而且勞動法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對從事有職業危害的勞動者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所以在本案中,不是變更勞動合同的問題,而是依法補充完善勞動合同的問題。
提示:《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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