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是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也是勞動者基本生活的保障。因此《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但如果由於員工的過錯給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扣發勞動者的工資呢?
幾天前,劉明遇到了一個多年不見的老同學,倆人聊的特別投機。不知不覺天黑了,趕著去上夜班的劉明和同學約好了明天接著聚。
劉明:可能是那天中午喝了點酒吧,晚上上夜班,後半夜迷迷糊糊睡著了。也就半個多小時,下道工序的同志把我叫醒了。由於設備開關不及時,出了不少廢品。
出了差錯的劉明第二天也沒去參加聚會,趕緊向車間領導遞交了一份檢查,並保證自己再不會犯類似錯誤。
劉明:我知道錯了,也接受批評,可沒想到車間竟然把我這個月的工資全給扣了。怎麼解釋也不行,説廠裏就是這麼規定的。
劉明翻了翻《勞動法》發現,其中有一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便以此向車間理論,在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申訴。
律師:獲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工資是不能任意剋扣和拖欠的。但也不是説,在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扣除勞動者的工資。我國《工資支付暫行條例》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合同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這個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工資中扣除。但是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他本人當月工資的20%,如果扣除後的剩餘部分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還要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提示:《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是每月的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最終劉明和車間就扣工資一事達成了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