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畢業生見面會已接近尾聲,有了工作意向的畢業生開始準備簽訂勞動合同。前不久,我們接到一位畢業生的電話,他向我們諮詢在勞動合同中出現的見習期、試用期和學徒期這三者的區別?
趙宏壯是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計算機專業應屆畢業生,2002年12月6日趙宏壯在學校組織的一次畢業生洽談會上聯絡到上海一家公司。
我挺喜歡上海這座城市的,正好這個公司就在上海,而且這家公司對我的條件也比較滿意,我們現在正在洽談勞動合同方面的事情。公司給我的這個合同文本中涉及到一個試用期和見習期的問題,我比較模糊想了解他們兩者是怎麼一回事?
針對趙宏壯提出的這個問題,記者走訪了律師事務所的律師。
見習期制度是我國針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適用於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的情況,見習期滿如果合格,則對職工辦理轉正手續,為其評定專業職稱。如果見習期滿,達不到見習要求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資標準,表現特別不好的,用人單位可予以辭退。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提示:勞辦發[1996]5號文件規定:
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期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趙宏壯:在招聘洽談會上,我看到有些單位的勞動合同中還有學徒期這種説法,不知道它和試用期、見習期都有什麼區別?
律師:學徒期它實際上也類似于見習期,它們針對的人群實際上是不一樣的。學徒期主要是指工廠在招收工人的時候,進行崗前培訓這個階段。就是説工人先招進來之後,他有一個熟悉業務、熟悉操作流程跟著師傅來學這麼一個過程,這個期間一般稱為學徒期。
提示:勞辦發[1996]5號文件第三款規定:
學徒期是對進入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這一培訓方式仍應繼續採用,並按照技術等級標準規定的期限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