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還沒有新的就業崗位。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失業後,可以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今天法律服務台中的當事人以為自己是高級人才,沒有失業之憂,可後來卻為沒有參加失業保險而後悔不已。一起來看一下。
李小明大學畢業後,受聘于一家外企擔任項目經理,月底發工資時,他發現公司只扣了養老保險的個人繳納部分,而沒有扣除失業保險的繳費。
我當時問財務部,財務經理跟我説,我們外企的員工素質都很高,即使離開公司,也能馬上找到工作,不用擔心會失業,所以也就沒繳失業保險。
李小明覺得公司説的也有道理,再説自己少扣點工資也是好事。便沒再説什麼。誰知,半年以後,由於李小明與公司副總在項目籌劃上産生重大分歧,被公司“炒了魷魚”。更讓他沒想到的是,離開公司後,他竟然一個多月沒找到工作。
這一個多月,我的生活很成問題。我想申領失業保險金,可是我原來工作的那家外企,沒參加失業保險,所以我也就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無奈之下,李小明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原工作單位為自己補繳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對在勞動年齡內,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的,無法維持生活的勞動者,由國家和社會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險。它屬於強制性保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依法參加,它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共同義務。同時我國也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屬於社會保險的徵繳範圍。以高薪酬來取代社會保險是違法行為。
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徵繳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
失業保險費的徵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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