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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前患病能按期終止合同嗎?》


  如果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即將屆滿而患病入院,是不是仍可以繼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合同還能如期終止嗎?。今天的法律服務台就這方面的問題進行報道。

  李小蘭是北京一家通訊器材營銷公司的職員,和公司簽訂的5年合同還差半個多月就到期了。她想嘗試一下新的工作崗位,就沒有和公司續簽合同。一天,李小蘭肝部不適到醫院檢查,被確診為急性肝炎,需要住院治療。

  李小蘭:當我看到病例的時候,感覺非常震驚,有點不知所措。但是我很快趕到公司,和公司經理説了一下醫生診斷的結果。經理當時同意給我半個月的病假,但是要求我半個月準時回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的終止手續。

  經過半個月的精心治療,李小蘭的病情有所好轉,她打算出院,但醫生提醒她現在病情仍不穩定,有一定的傳染性,需要進一步的觀察治療。李小蘭接受醫生勸告留在了醫院。幾天后,公司派人來到醫院,把終止合同通知書交到李小蘭手上,並告知下個月停發其工資,醫療費用也不再報銷。

  李小蘭:我又接受二十天的治療,之後我出院了,這時我回公司,找到了公司經理,希望公司不要在這個時候解除我的勞動合同,並且能夠給我報銷部分醫療費用。但是經理説,公司並沒有解除我的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到期自然終止,屬於合理情況。所以,他拒絕了我提出的要求。

  律師:本案涉及到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障問題。國家對次有專門的規定:在勞動合同到期間內,根據工作年限的不同勞動者享有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小嵐的勞動合同期屆滿日在醫療期間內,所以要延續到醫療期屆滿該公司才能終止合同。小嵐出院應視做醫療終結,此時公司可以終止合同,但是應按規定發放醫療補助費。

  法律提示: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除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産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産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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