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對每天的生産和工作任務的安排應當比較均衡,不可任意安排加班加點和延長工作時間。生産和工作的不均衡安排,會使勞動者得不到正常的休息,腦力和體力得不到恢復,使勞動生産率降低,影響勞動者的健康。
石家莊某工廠是一家八五年建廠的老企業,2001年為了擴大生産規模,取得更多的利潤,該廠向工人宣佈,廠裏準備建立固定加班制度,凡是自願加班的職工每天需要工作十個小時,每小時加班費二十元,以後不再安排職工補休。
廠領導:職工們加班都是自願的,工廠沒有任何強迫的行為在內,並且工廠已經支付給職工較多的報酬,對職工也有好處,因此在對工廠和職工都有利的情況下,我認為我們這麼做是應該給予肯定的。
職工王佳:我覺得多加班兩小時,我還可以承受,再説加班費也不少,我覺得值。好多工人家庭比較困難,正好借機會多掙點錢,總比下班後再去找第二職業強得多。
但是,在河北省勞動保障廳對該廠的調查研究基礎上,對該廠作出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廠讓職工自願加班的做法給予警告,並責令其依照《勞動法》的規定縮短加班加點的時數,那麼該廠的做法到底錯在哪了呢?
律師:本案中,職工加班加點行為純屬自願,廠方職工每天加班兩個小時,沒有超出法律的限制,但是每月加班總數達到36個小時以上,就超出了法律限定的每月加班的小時數。我國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作了一定限制,就是每月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個小時。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這些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那麼不管是採取何種方式,用人單位都必須依據勞動法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提示: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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