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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包後,勞動者和承包者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楊女士在營業員崗位工作了11年,1995年勞動用工制度改革時,與商店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1996年商店因經營不善,發包給其他企業承包經營,商店所有制和名稱不變,承包經營期為8年,商店職工工資等由承包者支付。醫療制度改革後,商店周圍其他企業的職工都領到了社會醫療保險卡,惟獨楊女士所在商店的職工沒有領到。為此,楊女士到有關部門諮詢後才知道,原來商店沒有依法繳納醫療保險費。再一查,自商店承包後,連養老保險費也沒有繳納。

  楊女士:當時我就去找我們商店的領導。我們領導解釋説,這個商店已經承包出去了,讓我去找這個承包商店的經營者。

  承包者:我就是承包了這個商店,跟他們這些職工沒有這種勞動關係。

  雙方僵持不下,於是楊女士將承包者告上了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承包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律師:一個單位或一個企業被承包者承包經營了,那麼這個單位或者這個企業它的所有制沒有改變,名稱沒有改變,只是變了經營者,但是企業內部的職工還是和這個企業之間有勞動關係,而不是和承包者有勞動關係。那麼你要和這個企業發生勞動爭議的話,只能夠把企業提起勞動仲裁作為被告,而不能將承包者作為被告提起仲裁。

  提示:《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條:企業與職工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

  《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租賃經營(生産)、承包經營(生産)的企業,所有權沒有發生變化,法人名稱不變,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該企業仍為用人單位一方。

  勞動仲裁委員會經審理查明以上事實,經調解不成裁決如下:楊女士與承包者之間沒有勞動關係,對楊女士的請求不予支持,仲裁費由楊女士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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