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充分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保護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勞動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
劉小燕經某賓館考核招收為服務員,賓館與劉小燕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鋻於賓館行業本身的特殊要求,凡在本賓館工作的女性服務員,合同期內不得結婚,否則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當時劉小燕年齡還小,對這一條規定沒有太注意,就在合同上簽了字,結果麻煩出現了。
劉小燕:當時和賓館簽合同的時候,看到了它的這條規定,就是説在這五年內不得結婚,因為當時我年齡還小對這個也就沒太注意。可後來我男朋友的單位正在建房,所以我們就結婚了,不久我就懷孕了。可是賓館知道後,要和我解除合同,我很想不通。結婚懷孕是每個女人都要經歷的事情,我不明白賓館為什麼要這樣做?
劉小燕在律師的幫助下,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賓館履行和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那麼這個賓館因為劉小燕結婚生子就決定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嗎?
律師:用人單位在單方面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必須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實施。在本案中,“合同期內不得結婚”這一合同條款本身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所以以此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就是錯誤的。再者,劉小燕結婚不久後懷孕,該賓館解除合同,這也違反了勞動法規定的“女職工在孕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所以,賓館的這種做法是違反了勞動法的。
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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