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義務兵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因服役期滿或其他合法原因退出現役的人,軍人擔負著保衛祖國和人民安危的重任。因此,國家對於退伍義務兵的就業安置實行特殊的保障措施。
錢志剛曾在某部隊服役,在服役期滿後,他作為一名城鎮退伍義務兵被分配到某建築公司就業,與該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
錢志剛:我退伍復員,安置辦給我分配到這個建築公司,我對公司的條件很滿意,但當時公司説,只能和我簽兩年合同。因為我很喜歡這份工作,所以我也是不得已簽了合同。
不久,該公司決定實行減員增效。錢志剛與該公司的合同期滿後,該公司書面通知與他解除勞動關係。
錢志剛:自從我和這個公司簽訂了合同正式上班之後,對我所負責的事情,從沒有出過差錯,和同事們相處也都很愉快,公司也對我的工作態度認可,可是公司説裁員就要和我解除勞動關係,我很想不通。
錢志剛對公司所做的決定不服,他認為作為一名退伍義務兵的再就業,應當受到國家法律政策的保護,公司不能在他沒有犯錯誤的情況下,辭退他。所以,錢志剛在律師的幫助下,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恢復公司與他的勞動關係。
律師:在本案中,錢志剛是一名退伍義務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政策規定“分配到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企事業單位退伍義務兵與用工單位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錢志剛是退伍義務兵,他的要求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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