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國家機關的公務員是不受勞動法調整的,那是不是國家機關中所有的工作人員都不受勞動法調整呢?
馬兵2001年12月經人介紹到某地國家行政機關當上了水暖工,負責該機關的水暖管道維修工作。單位的管道年久老化,馬兵加班搶修也就成了家常便飯。可加班歸加班,單位卻沒給過他加班費。
今年六月的一天辦公室主任通知馬兵以後不要再來上班了。馬兵想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去申訴,要求補償他的加班工資和辭退補償金,可他又聽説國家機關不受勞動法調整,也不知道這種情況仲裁委會不會受理。最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機關補償馬兵的加班工資和辭退補償金。
相關法律法規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相關法律法規提示:《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應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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