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都有過加班的經歷。那麼,在本應休息的時間裏去工作,勞動者應該享有那些權利,並得到什麼補償呢?本期法律服務台會給你答案。
小陳所在的單位實行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八小時的工作制度。小陳認為單位沒有實行雙休日,自己應該得到加班的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這家單位員工每週工作時間達到了48小時,超過了勞動法規定的每週不超過40小時的規定。其中的8小時應算勞動者加班。仲裁庭裁決:由於該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補休,因此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裁決該單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及經濟補償金860元。
其他相關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編導:武立豐 王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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