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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不入股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企業在實行股份制改造過程中,鼓勵職工在自願的基礎上投資入股,這是符合規定的。單位因為職工不入股而解除其勞動合同,這種做法合法嗎?

  張霞一家客運公司的售票員,上有年邁的雙親,下有上學的孩子,生活比較拮據。今年年初公司實行改制,要求所有職工出資參股,每股1元,每位職工至少要認購5000股。對於張霞來説這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她將自己的具體情況向主任説明,希望公司能允許自己放棄股份。

  張霞:我家裏有困難,也是實在沒辦法才不參股的。但是公司卻説産權制度,改革關係重大,每個職工都應該無條件參加,這是公司的內部規定的制度。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認購股份,就給予解除合同。

  今年6月,客運公司以張霞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張霞的勞動合同。

  律師:現在以職工入股作為是否維持或解除勞動合同前提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在一些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業中較為常見。類似案例的共同點就是強迫職工入股,對不入股的職工採取懲罰措施,或是降低勞動報酬,或是停發工資,或是硬性安排下崗,直至解除勞動合同。這類做法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規定,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糾正。

  法律提示一:

  《關於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第三部分: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企業不得強迫職工入股,不得因職工不入股而降低勞動報酬、停發工資或硬性下崗,更不得以此為由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

  法律提示二:《勞動法》第9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需要指出的是,企業在因職工不入股而解除勞動合同時,往往拿出內部規章制度作為依據。但是此類規章制度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這在《勞動法》中已有明確的規定。

  把職工不入股就解除勞動合同寫入規章制度,這一行為本身就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更不能將其作為處理職工的所謂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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