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大家都知道,勞動合同一經建立,對當事人雙方都具有約束力。那麼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呢?
張宏偉是北京某建築學院的高材生,2002年大學畢業後被一家建築設計公司聘用,並和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規定:工作崗位為建築設計師,月薪8000元,誰知上班第一天就發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
張宏偉:上班的第一天,公司已經給我配備了一台國際新型的建築設計儀器,我當時也很興奮。可當我工作時,卻發現這套儀器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根本無法正常使用。
總經理得知後在和廠家協商不成,就向廠方退了貨。由於沒有了工具,張宏偉也只能等待著新設備,誰知當天下午總經理就把張宏偉找到了辦公室。
張宏偉:總經理找到我對我説,由於那套儀器壞了,而且公司短期不會再進新設備,所以我不能再從事建築設計工作,只能幹點別的,可我學的就是這個專業,而且已經和公司簽訂了合同,這種情況公司不是違約嗎?
左祥琦(法律工作者):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時候,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無法履行勞動合同,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個案件,員工已經上了一天班,在上班的過程中突然發現設備,企業提供的生産資料發生惡劣故障,員工工作的條件不具備了,可以認為是客觀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用人單位具備了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這種解除合同,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標準,按不滿一年按一個月的標準支付。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定,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沒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最終在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下,公司給張宏偉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張宏偉也離開了這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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