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紅莉是北京一家公司的資料管理員,盡職盡責的她,卻因一次意外的遭遇被扣發了年終獎。2001年夏天的一個傍晚,她在公園散步時,目睹了一起嚴重傷人事件,法院在審理這起刑事案件時,通知孫紅莉出庭作證。
到了年底,公司員工都領到了年終獎金,唯獨沒有孫紅莉的,於是她來到公司人事部詢問原因。人事經理把孫紅莉為別人作證的3天算為事假。
孫紅莉覺得自己吃了虧,在向一個了解勞動法的朋友諮詢之後,便委託律師向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單位發給她年終獎金。
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1條,勞動者在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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