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中國法治的推動力之
一項改革:最高法收回死刑核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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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位於北京鬧市區的一條僻靜的街道,在周圍新地産的掩映下,這棟新建的寫字樓顯得謹慎而低調;但就是這棟普通的大樓,將和它承載的使命一起,註定成為中國法治進程的一個重要地標。作為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刑事審判大樓,在不久的將來,全國死刑案件的核準工作,都將在這裡進行。這項工作是23年來中國司法領域的一項重大改革,而它所涉及的則是我們過法律最嚴厲的一項刑罰——死刑。
2006年12月8日,陝西安康。這個法庭是眾多目光聚集的焦點,這一天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在安康市,對連殺11人的邱興華故意殺人一案二審開庭。毫無疑問,邱興華特大殺人案是2006年度中國最受關注的案件,而這次審判也成為2006年度中國最受關注的一次審判。
事情要從2006年7月16日那個月黑風高的夜晚説起,那天晚上,陝西省安康市漢陰縣境內的鳳凰山上出現不明火光,起火的地方很快被確定,是位於山頂的一座寺廟??鐵瓦殿,然而,這不是一次尋常的火災。人們撲滅了大火之後,突然發現,鐵瓦殿裏有多具屍體。
“通過現場,發現十具屍體。”
十名死者在同一地點、同時遇害,其中還包括一名12歲的兒童,是誰如此殘忍,痛下殺手?
警方經過縝密偵查,把目標鎖定在當地村民邱興華身上,然而案發後,此人不知去向,搜捕工作隨即展開。此時的邱興華被公安部列為A級通緝的犯罪嫌疑人,懸賞十萬元全國追緝,陝西警方組織大規模警力上山搜捕。而就在潛逃期間,邱興華又入戶搶劫導致一人死亡,兩人重傷。8月19日晚,逃亡一個多月,背負十一條人命的邱興華終於被抓獲。
十一死兩傷,公安部A級通緝犯,案件破獲最初的時間裏,這些構成了最吸引公眾注意力的要素。由於行兇地點、行兇對象比較特別、手段極其殘忍,邱興華案一度被炒的沸沸颺颺,2006年10月,邱興華被一審判處死刑。
死刑,這個判決在許多人的意料之中,那一刻,人們為此歡呼——一個殺人惡魔得到法律的嚴懲,正義得到彰顯。然而,一審宣判後,邱興華提出了上訴。
邱興華案二審辯護律師 張樺:在上訴期最後的一天,他(邱興華)才把他的上訴狀正式遞到了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12月8號,邱興華案二審開庭,法庭上,邱興華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邱興華的辯護人提出邱興華家族內有精神病史,申請對邱興華進行司法精神鑒定。如果邱興華被認定患有精神病,將意味着殺害11人的他將不必承擔刑事責任。
邱興華案二審律師 張樺:在我手上辦的死刑案子很多的,但是二審開庭的,僅這一例,而且這一例就轟動這樣大。如果説沒有二審開庭,就沒有公訴人參與庭審,也沒有辯護律師的法庭辯護,也那可能就是一種聲音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國所有死刑第二審案件,都必須採取開庭審理的方式。邱興華案的二審,也正是在這種背景之下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關於二審開庭,其實此前我國刑訴法中已有明確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只有事實清楚的案件才“可以不開庭審理”,然而由於種種原因,實際操作卻往往背離了法律的初衷,二審開庭審理的案子,實際不到全部上訴案件的10%,這嚴重削弱了二審法院作為預防冤假錯案的“第二道防線”作用。
讓包括邱興華在內的被告人有機會向法官當面陳述自己的意見,是審判公正的最好體現。可以説,死刑案件二審開庭,是防止冤錯案發生的重要程序性環節,而更重要的是,它被視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前進行的重要鋪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張軍:通過二審一律開庭,保證死刑案件的質量在報最高法院依法核準之前,能夠做到最大限度的公正,沒有差誤,使得最高法院的核準能夠更為順利,死刑案件的質量得到確實的完全的保障。
2006年10月31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將人民法院組織法的第十三條修改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這個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歷經23年,終於回歸最高法的死刑復核程序,成為這一年法治進程中最值得關注的改革舉措必將進一步保證判決的公正與慎重。
2006年12月28日,邱興華案二審宣判,認為上訴理由證據不足,維持原判。在宣判後,邱興華被執行死刑,經歷一波三折的邱興華案至此劃上句號。
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研究會 陳衛東:圍繞邱興華案,法庭內外的思想與理念的交鋒,已遠遠超過案情本身,反映出“程序正義”、“慎用死刑”等現代法治理念已經深入人心。
而從2007 年開始,“慎用死刑”、“程序正義”的理念將更多的化為行動:2007年1月1日死刑復核的回歸,被認為是20多年來中國死刑審理制度最重大的一次改革。23年前,基於當時嚴峻的治安形勢,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83年9月,修改了《人民法院組織法》,將部分案件的死刑核準權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給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
這種做法儘管在一定時期起到了打擊犯罪、維護治安的作用,但很快也遇到了司法實踐上的難題。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 王敏遠:83年下放到省高院,據我所知,絕大多數省級法院都把死刑二審和死刑復核程序合而為一,即使是分開進行,也是由同一個法院所進行的工作,使得死刑復核在某種意義上形同虛設。
制度和程序的缺失,必然會在實踐中帶來漏洞,而近年發生的一些死刑冤案更為我們敲響了警鐘:
2001年7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告,曾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的杜培武無罪,當庭釋放。
2005年4月,曾因故意殺人罪被誤判的佘祥林在11年後被宣告無罪,當庭釋放。
2005年3月14日 記者招待會
溫家寶:出於我們的國情,我們不能夠取消死刑。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國家,也還都有死刑制度,但是,我們將用制度來保證死刑判決的慎重和公正。
“用制度來保證死刑的公正”這是總理在2005年3月的一次新聞發佈會上的一句承諾,如今一年多後,這句承諾成為了現實:從2007年起最高法正式收回死刑核準權,這個舉措至少在程序上,降低了悲劇發生的可能性,而更具里程碑意義的是,這一舉措,還帶來了法律理念上的一次跨越。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會 陳衛東:對於我們中國司法制度的改革的走向起着非常大的這樣的一種牽引作用,死刑權的收回必將會使中國的死刑大幅度的降低,減少錯殺的發生這種悲劇的發生。
WALLACE(美國聯邦第七巡迴法庭大法官):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在推動這些改革方面邁出了非常具有勇氣的一步。
最高法院新的刑事審判大樓,將於明年五月正式啟用。到時候,五個刑事審判庭的500多名法官及法官助理,將在這裡開展刑事審判與死刑核準工作,並將從這裡,奔赴全國各地,構築並維護刑事司法的最後一道防線。
【存檔理由】當歷史的車輪行進到21世紀,“打擊犯罪和保障被告人人權並重”的司法理念深入人心的時候,收回死刑復核就是順應潮流的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