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激發民間投資活力、促進民間投資發展,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進一步促進民間投資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提出13項針對性政策舉措。
在擴大准入方面
● 對需報國家審批(核準)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鐵路、核電等重點領域項目,鼓勵支持民間資本參與並明確持股比例等要求;
● 對各地方規模較小、具有盈利空間的城市基礎設施領域新建項目,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建設運營;
● 引導民間資本有序參與低空經濟、商業航天等領域建設,積極支持有能力的民營企業&&承擔國家重大技術攻關任務;
● 清理不合理的服務業經營主體准入限制;
● 規範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修訂分類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的特許經營項目清單;
● 堅決取消招標投標領域對民營企業單獨設置的不合理要求;
● 進一步加大政府採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
在打通堵點方面
● 保障民營企業在電力並網運行、油氣管網設施使用、運力資源調配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 鼓勵支持民營企業加快建設一批具有較強行業帶動力的重大中試平臺,支持國有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民營企業提供市場化中試服務;
● 支持民營龍頭企業、鏈主企業、第三方服務商建設綜合性數字賦能平臺,深入實施中小企業數字化賦能專項行動,支持更多民營中小企業加快數字化升級改造。
在強化保障方面
● 加大中央預算內投資、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等對符合條件民間投資項目的支持力度;
●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民營企業年度服務目標,滿足民營企業合理信貸需求;
● 持續落實好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型企業上市融資、並購重組“綠色通道”政策,積極支持更多符合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産投資信託基金(REITs)。
《若干措施》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服務、指導和規範管理,引導民營企業誠信守法經營,科學進行投資決策,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切實防範各類風險,促進民間投資高質量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方面加強政策指導、統籌協調、督促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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