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好的領養寵物,怎麼反而背上了24期或36期的分期付款?”近期,“免費領養小貓卻背上‘貓貸’”“女子領養貓咪到家後病死背負‘貓貸’”等話題登上熱搜。
隨着“寵物經濟”不斷升溫,寵物領養館出現在多地商場、居民區和高校周邊。然而,當抱着“領養代替購買”心態的愛寵人士滿懷期待踏入店內,帶着心儀的寵物回家後,卻發現“免費”之後暗藏諸多陷阱——長期復購、分期付款、高價寵物用品、寵物離世仍要繼續還款等,所謂的“領養”看似免費,實則昂貴。
那麼,店家口中的“免費領養”到底是“真公益”還是新營銷?對此,《法治日報》記者展開了調查。
“愛心領養”竟成分期債務
“掃碼走流程領貓時,根本沒注意還要分期付款!”提起此前“免費領養”一隻小貓的經歷,就讀於安徽合肥某高校的小明氣憤不已。原本想“免費領養”卻意外背上為期24個月的分期債務,每月需支付398元用於購買貓咪用品。時隔半年多,小明算了一筆賬,當她最終結清債務時,所付總費用將超過9500元,遠超購買貓咪的實際價值。
像小明這樣陷入“寵物貸”套路的愛寵人士並不少見。
據記者了解,寵物領養館的商家以“免費領養”“領養替代購買”為噱頭吸引顧客到店,再以“寵物糧保障計劃”“無憂養寵計劃”等名義要求消費者辦理兩年或三年分期業務,每月支付數百元,錢款用於在商家的小程序“商城”購買飼養用品。這種每月定時付款的模式被稱為“寵物貸”。
近日,記者走訪了北京多家寵物領養店,看到多家店內都有大量透明展櫃,每格分別圈養着美短、英短、布偶、德文、暹羅等品種貓。選擇“領養”貓咪的人士不在少數,不少貓咪展示櫃前都挂上了“已預定”標識。表面上看,這種“領養代替購買”的形式似乎合理,但記者在多個社交平臺搜索發現,因“免費領養”引起的麻煩事不在少數。僅在黑貓投訴平臺就有解除“貓貸”分期付款的訴求超千條,解除“免費領養”的訴求超六百條。從這些投訴中不難發現,許多消費者並沒有注意到相關協議具體內容就直接選擇了同意選項。對此,有人提出疑問,認為“貓貸”是一種捆綁銷售行為。有網友直言“這其實就是在消費人們的愛心”。
“免費領養”實則市場交易
在社交媒體平臺上,有經營“免費領養”的商家分享經驗,“活體作為贈品促進客戶下單”,宣稱“以免費領養的方式解決活體寵物交易門檻高的痛點”,利潤率高達百分之七八十。
記者在線下詢問相關商家關於分期付款的依據時,商家都回避了這一問題。同時,店員反復強調,後續扣款仍可用於購買寵物用品,領養人並不“虧”。
不少人卻並不這麼認為。有領養人現身説法指出,商家的小程序商城中的寵物用品種類少、品牌無保障,充進去的錢也不一定能覆蓋養貓的全部花銷。
那麼,這種模式下的“寵物領養”到底屬於何種性質?《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馬麗紅坦言,如果“領養”需要支付對價,穿透來看就是“買賣”,只不過是將貓咪的對價設計成了其他費用。
“該類合同雖名為寵物領養合同,但實際係消費者需以分期購買寵物用品為附帶條件,商家以此獲得經濟利益的買賣合同和贈與合同的複合型合同”,長期關注“寵物經濟”的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家事審判庭)法官助理李成指出。
記者從幾名領養人提供的合同中看到,雙方約定授權給第三方按月扣款轉給商家,在此期間不可隨時取消授權。多位領養人分享了自身遭遇,在寵物不幸死亡或生病後,還要繼續分期付款,由此産生的寵物身體健康糾紛並不少。
關於被領養寵物健康問題的責任劃分,馬麗紅認為,如果“領養”是無償的,商家不承擔商品的瑕疵擔保義務,領養者在領養環節也不具備消費者身份。但如果是“買賣”,商家就應承擔所售寵物的瑕疵擔保義務,消費者也擁有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權利。
警惕愛心和善意被精準營銷
記者經過查詢梳理發現,全國範圍內共有33起此類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其中有32起判決明確指出領養方需按照合同約定購買貓糧,並因其違約行為需酌情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僅有一例判決持不同意見,認為作為原告的商家在案件中未能如實告知所涉貓咪的患病情況,有違誠實信用原則,領養方據此未履行購買貓糧的行為符合常理,無需承擔違約金。
“公眾討論的角度和法律層面的認定確實存在差異。”李成説,消費者以低成本得到寵物的初衷與商家之間訂立“寵物領養協議”等合同中寵物免費領養雖有差異,但消費者需分期支付寵物用品費的約定,一般應認為係交易雙方協商權衡之下的真實意願,合同應為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
從長遠來看,隨着“寵物經濟”持續繁榮,寵物領養所涌現的新問題需要引起關注。對於心懷善意的愛寵人士而言,面對打着領養旗號卻實為營銷時,如何才能確保自己的善心不被辜負?
“切勿輕信‘免費’的誘惑!在涉足各類‘寵物貸’前,應認清其本質為市場交易行為而非公益活動,並評估好自身的經濟能力。”李成提醒愛寵人士,在簽約前,應與商家確認寵物的健康狀況,並與商家明確約定寵物用品的種類、品牌等內容以防商家提供劣質産品;在審查合同時,對不利條款要進行修改或拒簽,並留存協商證據;在履約期間,消費者應善待寵物,並留存獲取、使用商家提供的寵物用品的證據;如遇違約情形,可先與商家協商,協商不成可依法維權。(記者 王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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