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源頭上遏制亂檢查——十項措施著力解決涉企行政檢查中突出問題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 2025年01月08日 10:05:19
人民網-人民日報 | 2025年01月08日 10:05:19
原標題:從源頭上遏制亂檢查(權威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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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嚴格規範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1月7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意見》有關情況。

  “《意見》規定的10項措施都是直奔著企業和群眾反映強烈的行政檢查方面的突出問題去的。”司法部副部長胡衛列表示,《意見》強調要依法行政,著力解決涉企行政檢查中的突出問題,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為企業健康發展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最大限度減少入企檢查頻次

  “對企業反映比較多的多頭檢查、重復檢查等問題,《意見》作了明確要求,最大限度減少入企檢查的頻次。”司法部新聞發言人、法治宣傳中心主任費翔紅介紹。

  嚴控現場檢查。要求能夠通過書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監管等方式落實的,不得入企實施現場檢查。比如,關於企業的基本信息、有沒有獲得行政許可等情況,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內部信息共享等方式來獲取的,就沒有必要再去企業進行檢查。

  合理選擇檢查方式。根據《意見》,實施行政檢查,能合併的合併,能聯合的聯合,不得重復檢查、多頭檢查。《意見》提出優化“綜合查一次”等檢查方式。比如,在餐飲行業的檢查中,執法部門可以對有沒有餐飲服務許可證、有無餐具消毒設施、環境衛生狀況等內容一併進行檢查。

  建立分級分類檢查制度。根據企業自身管理的規範程度不同,對檢查頻次的要求也應該有所區別,不能搞“一刀切”。根據《意見》,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要在今年6月底前建立本領域分級分類檢查制度。

  公佈年度檢查頻次的上限。目前,有些領域的主管部門對於企業的檢查過於頻繁,超過了合理限度,導致企業疲於應對,正常的生産經營受到了影響。根據《意見》,有關主管部門要在今年6月底前公佈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企業實施行政檢查的年度頻次上限,“通過這種硬性的要求,切實把一些不必要的檢查減下來,降低企業的負擔。”費翔紅説。

  不得實施未經公佈的行政檢查事項

  《意見》明確提出“行政檢查事項未經公佈的,不得實施”。對此,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局長劉波就《意見》相關規定進行介紹。

  “要清理檢查事項,從源頭上遏制亂檢查。”劉波介紹,有關主管部門要梳理並公佈在本領域內的檢查事項,對這些事項要實行動態管理,凡是沒有法定依據的,要堅決清理。法定依據發生了變化的,要及時調整。對於那些沒有實際成效的檢查要堅決予以取消。檢查事項未經公佈的,一律不得實施。

  據介紹,關於企業反映的檢查標準不透明的問題,《意見》要求,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要梳理本領域現有的行政檢查標準並於2025年6月底前公佈。對於企業反映的檢查標準不一致,甚至不同領域標準打架的問題,如何解決?根據《意見》,有關主管部門要按照規定提請本級政府或者是上一級行政機關進行協調,避免因為標準的不協調不一致導致企業無所適從。

  此外,為了規範檢查活動,《意見》從三個方面對如何開展檢查作了程序性規定,形成了完整的制度閉環。根據《意見》,執法主體在實施檢查前,要制定檢查方案並報單位的負責人批准。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檢查中,首先要出具檢查通知書,出示執法證件,同時檢查過程中要製作筆錄。執法主體在檢查完成後,要將檢查結果及時告知企業。

  明確“誰能檢查、誰不能檢查”

  對於社會普遍關心的“誰能檢查、誰不能檢查”的問題,《意見》明確了涉企行政檢查的主體資格等要求,嚴禁不具備主體資格的組織實施行政檢查。

  關於“誰能檢查”,劉波表示,在現行法律規定中,只有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受委託的組織這三類主體是可以實施行政檢查的。除此之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實施。

  據介紹,《意見》對檢查主體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行政執法機關開展行政檢查必須在法定職責範圍內進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檢查必須在法定授權範圍內進行;受委託的組織開展行政檢查也必須在委託範圍內進行,不允許超越範圍。

  關於“誰不能檢查”,《意見》明確嚴禁四類主體和人員實施檢查,分別是政府議事協調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外包的仲介機構,未取得執法證件的執法輔助人員、網格員、臨時工等人員。

  “落實好《意見》各項措施的關鍵在於如何把握好行政檢查的‘度’。”胡衛列表示,《意見》旨在遏制行政檢查突出問題,給企業創造寬鬆的發展環境,但在人民群眾關切的食品藥品、安全生産等領域,特別是群眾投訴舉報或者有關部門轉辦交辦的相關問題,該查的不但要查,而且要嚴格進行,確保檢查能夠務求實效、不走過場。

  胡衛列同時強調,要注意避免“卸責式”檢查的傾向,防止“查了就免責、不查就追責”的錯誤觀念,“在開展檢查時,要真正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不干擾企業正常生産經營,又保證必要的檢查能夠有效開展。”

編輯:肖瀟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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