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7日電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養老服務改革發展的意見
(2024年12月30日)
深化養老服務改革發展是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的迫切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務,事關億萬百姓福祉,事關社會和諧穩定。為加快建設適合我國國情的養老服務體系,更好保障老有所養,讓全體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增強科學預判、做好前瞻部署,加快健全養老服務網絡,優化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專業支撐、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供給格局,強化以失能老年人照護為重點的基本養老服務,健全分級分類、普惠可及、覆蓋城鄉、持續發展的養老服務體系,加強老年健康促進,推動養老服務擴容提質,進一步激發養老事業和養老産業發展活力,更好滿足老年人多層次多樣化養老服務需求。
主要目標是:到2029年,養老服務網絡基本建成,服務能力和水平顯著增強,擴容提質增效取得明顯進展,基本養老服務供給不斷優化;到2035年,養老服務網絡更加健全,服務供給與需求更加協調適配,全體老年人享有基本養老服務,適合我國國情的養老服務體系成熟定型。
二、加快健全覆蓋城鄉的三級養老服務網絡
(一)建設縣級綜合養老服務管理平臺。依託縣級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和養老服務信息系統,建設綜合養老服務管理平臺,在承擔兜底保障職能基礎上,拓展和強化服務示範、行業指導、應急救助、資源協調等綜合功能,統籌推動縣域養老服務資源高效利用。省級、市級養老機構要推動優質資源下沉,增強對縣級綜合養老服務管理平臺的技術支持、示範引領、人才培養作用,促進區域聯動。
(二)加強鄉鎮(街道)區域養老服務能力建設。依託鄉鎮(街道)敬老院、優質民辦養老機構等,改擴建為區域養老服務中心,發揮專業照護、服務轉介、資源鏈結等作用,促進上下聯動,推動供需銜接。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推動鄉鎮(街道)敬老院由縣級民政部門直管,探索推廣委託運營,提升服務管理質效。
(三)完善村(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站點。發揮鄉鎮(街道)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帶動作用,採取“中心+站點”等方式,大力發展嵌入式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互助性養老服務站點,完善老舊小區養老服務設施,加強與教育、衛生健康、文化等公共服務設施的綜合利用,建設“一老一小”服務綜合體。發揮設施站點連接家庭與社會服務的作用,及時收集和轉介服務需求。
三、貫通協調居家社區機構三類養老服務形態
(四)鞏固居家養老基礎作用。完善老年人床邊、身邊可感可及的養老服務政策措施。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探索為居家失能老年人建設具有連續、穩定、專業服務功能的家庭養老床位,開展老年人家庭成員照護技能培訓。積極培育專業化服務機構,鼓勵社區和家政、互聯網平臺企業等上門提供老年助餐、助浴、助潔、助行、助醫、助急等多樣化服務,更好滿足居家照護服務需求。加快適老住宅建設,推進家庭適老化改造,支持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
(五)強化社區養老依託作用。擴大社區養老服務有效供給,依託社區為居家養老提供有力支持。發展嵌入式社區養老服務,大力培育專業化、連鎖化、品牌化運營的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整合周邊場地設施等資源,推行“社區+物業+養老服務”,增強專業照護、日間照料、康復護理、上門服務等能力。將社區養老服務納入城市一刻鐘便民生活圈建設重點內容。探索老舊小區養老服務供給有效途徑,推動完整社區建設。探索開展“養老顧問”服務,提供專業諮詢、委託代辦等助老項目。村(社區)“兩委”要把服務老年人作為重要職責,掌握轄區內老年人情況和服務需求,協助開展養老服務。補齊社區老年人活動場所短板,開展文體娛樂、社會交往等活動。加強孤寡老年人探訪關愛服務。
(六)優化機構養老專業支撐作用。根據服務對象和設施條件,因地制宜推進養老機構分類改革,調整完善供給結構。兜底保障型養老機構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普惠支持型養老機構面向全體老年人開放,由設區的市級政府制定支持辦法,加強收費引導管理;完全市場型養老機構實行充分競爭、優質優價,滿足老年人多樣化需求。健全公辦養老機構運營機制,在做好兜底保障基礎上,向社會開放空余床位,擴大普惠養老服務,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和績效激勵制度。鼓勵社會力量新建或改擴建養老服務設施,支持通過公建民營等方式擴大優質機構養老服務供給。充分發揮養老機構技術創新示範、服務技能培訓、設備推廣應用等作用,推動專業化服務向居家和社區延伸。加強殘疾、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著力增加護理型床位供給,引導養老機構積極收住失能老年人,發展長期照護和認知障礙老年人照護服務。探索“老年父母+殘疾子女”家庭共同入住養老機構或其他照護機構,支持有能力的養老機構收住重度殘疾人。
(七)促進醫養結合。強化醫療衛生服務與養老服務在政策體系、服務制度、業務流程等方面的有機結合,加強疾病防控。加強養老服務機構和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協同,強化整合照護,健全穩定順暢的雙向轉接綠色通道,簡化轉診就醫程序。根據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需要,依法依規賦予相應處方權。鼓勵具備相應醫療條件的養老機構依法依規開展安寧療護服務。加強失能高危人群早期識別和失能預防,開展健康指導和綜合干預。
(八)加快補齊農村養老服務短板。因地制宜擴大農村養老服務供給。將發展農村養老服務作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內容,將農村養老服務設施納入鄉鎮級國土空間規劃或村莊規劃。大力推進互助性養老服務,健全農村留守、高齡、失能、殘疾等老年人探訪關愛和應急救援服務機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養老服務,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有條件的地方可按規定開發設置農村助老崗位。引導城市養老服務機構運營農村養老服務設施,促進城鄉養老服務均衡發展。
(九)加強和改進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健全養老服務標準和評價體系。完善養老機構登記備案管理,加強預收費監管。建立健全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管理制度,完善養老社區等監管機制。健全養老服務應急管理體系,全面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壓實養老服務機構、有關管理部門及地方黨委和政府責任。加強老年用品質量監管。
四、構建養老服務事業産業發展三方協同機制
(十)發揮養老服務事業發展政府主導作用。強化政府對養老服務的規劃引導、政策支持、組織保障、監督管理,擴大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養老服務供給。兜底性養老服務設施主要由政府依規劃建設供給。完善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制度,優化服務內容,健全服務供給、評價和動態調整機制。建立促進普惠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機制,加大設施建設和場地供給支持力度,大力發展價格可負擔、質量有保障、運營可持續的普惠養老服務。完善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制度,評估結果全國範圍互認、有關部門按需使用。建立常住地養老服務供給機制,完善養老服務補貼異地結算、服務資源對接等機制,推進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等養老服務一體化。
(十一)發揮養老服務産業發展市場配置資源作用。充分激發市場活力,支持各類市場主體按市場化原則積極參與養老服務,完善社會化運營機制和扶持政策落實評價機制,推動養老服務産業規模化、集群化、品牌化發展。推動國有資本參與發展養老服務,完善分類考核評價。鼓勵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盤活閒置資産開展養老服務,實行委託運營的,按穩定經營預期原則確定租期;運營方有較大投入的,租期可適當延長。鼓勵外商投資國內養老服務産業並享受國民待遇。大力發展銀發經濟,加強老年用品研發和推廣,豐富養老服務場景,釋放養老消費潛力。開發旅居養老市場,因地制宜發展康養旅居等新業態,推動旅居養老目的地建設。
(十二)發揮養老服務社會參與作用。強化社會互助共濟功能,構建基層黨組織領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統籌協調,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力量參與的社會支持養老服務格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大力培育養老服務社會組織、基層老年人組織,發展助老志願服務,探索建立養老志願服務時間儲蓄管理制度。鼓勵通過設立慈善信託、社會捐贈等方式支持開展養老服務。建立老年教育協同發展機制,依託老年大學等在養老服務機構和社區開展線上線下相結合的老年教育,完善社會力量發展老年教育扶持措施。積極開發老年人力資源,創造適合老年人的多樣化、個性化就業崗位。深化拓展“銀齡行動”,鼓勵老年人按規定參與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文明實踐活動等。暢通老年人獲得法律援助、公證服務綠色通道,探索建立老年人意定監護實施機制。
五、強化有力有效的養老服務要素保障
(十三)科學規劃養老服務設施佈局。根據人口老齡化程度和養老服務需求變化,逐步提高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比例或增加養老服務設施空間安排。落實新建住宅小區與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要求,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項目配套,嚴格規劃審批管理,確保新建住宅小區按標準配建並按協議及時移交。推進縣級老年人活動中心建設,拓展為老服務功能。支持閒置公共服務資源改建養老服務設施,省級政府要指導市、縣依法依規解決規劃調整、土地房産使用性質變更、消防改造和消防審驗手續辦理等問題。科學確定養老服務設施建築消防、防震等標準。
(十四)完善財政支持相關政策。各地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口老齡化程度,加大對養老服務支持力度。按照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有關原則,加強基本養老服務經費保障。中央預算內投資積極支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加快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合理確定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覆蓋範圍和補貼標準,做好長期護理保險與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等政策的銜接。開展縣域養老服務體系創新試點,支持試點地區優化資源配置。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按現行相關規定落實稅費優惠、水電氣熱執行居民生活類價格等政策,水電氣熱暫不具備單獨計量條件的,可採取定量、定比等方式計費。鼓勵對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提供減免場地租金等支持。
(十五)加強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研究建立養老服務專業技術人才評價制度,規範養老服務領域職業設置,提高養老護理職業吸引力。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轉換通道,構建與技能等級相銜接的技能崗位評聘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在職業院校開展養老服務類專業公費培養試點,畢業後市場化社會化就業。根據老年人口數量合理配備社會工作者。引導養老服務機構完善薪酬分配辦法,向一線工作人員傾斜。加大養老護理員、老年人能力評估師等職業技能培訓、崗前培訓力度,加強和規範等級認定、評價管理,強化職業道德建設,依法完善從業禁止制度。
(十六)大力發展養老金融。通過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等資金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滿足養老服務機構信貸融資需求。加大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對養老服務小微企業貸款擔保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養老項目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産投資信託基金。拓展養老服務信託業務,推廣包含長期護理責任、健康管理的商業健康保險産品。
(十七)加快養老科技和信息化發展應用。研究設立養老服務相關國家科技重大項目,重點推動人形機器人、腦機接口、人工智慧等技術産品研發應用。深化全國智慧健康養老應用示範,推廣智慧化家居和智慧健康産品,探索開展居家養老安全風險預警和防範服務。完善全國統一的養老服務信息平臺,促進養老服務供需對接。統籌開展全國人口普查、抽樣調查等工作,形成統一的老年人和養老服務數據庫,加強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等的銜接。
六、加強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高度重視養老服務工作,將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重要議事日程。鄉鎮(街道)黨(工)委、村(社區)黨組織要將養老服務作為聯絡群眾的重要內容,引導各類組織共同做好養老服務工作。民政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完善養老服務改革發展相關政策,健全督促評價制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抓好本意見貫徹落實,積極穩妥推進改革,尊重老年群眾意願,不搞齊步走、“一刀切”。重大事項及時按程序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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