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訊 (記者吳鐸思 馬安妮)“馬某住院治療不是我公司導致的,而且即使公司未給馬某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他住院治療的費用也應當比照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支付,而不是全額承擔……”近日,因口頭請病假而被辭退的馬某和原單位新疆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簿公堂。
從2021年11月1日起,馬某在公司從事保安工作,每月工資為2562元,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期限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公司並未給馬某繳納社保。
2022年1月9日,馬某在上班時突感不適,第二天前往醫院檢查,並住院治療。住院當天,馬某給保安隊長艾某打了電話並告知其病情及後續住院治療情況。
2022年1月11日,公司以馬某未履行請假手續、擅自離崗為由解除了與馬某的勞動關係。2023年2月21日,馬某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車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裁決結果表明,公司應向馬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22年1月工資及醫療費損失,共計7194元。
公司不服裁決結果,訴至法院。公司認為,馬某住院並未履行請假手續,屬於擅自離崗,已經違反了工作紀律和崗位要求,馬某住院治療不是公司導致的。再者,即使單位沒有給馬某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馬某住院産生的費用也應當比照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標準支付,而不是公司全額承擔。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認為,馬某住院治療期間,無法勝任原工作崗位,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公司在馬某住院治療期間要求其上班,並以馬某連續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係違法解除,故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其次,根據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勞動者患病、負傷,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職工辦理並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而産生損失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綜上,判決該公司應向馬某支付病假期間工資差額、醫療費損失及賠償金7194元。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遂上訴。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