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佈老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 2025年01月01日 18: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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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最高人民法院發佈老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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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老齡工作,將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確定為國家戰略。人民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審理涉及老年人的民事糾紛,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不斷增強老年人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和第十五次全國民政會議精神,進一步“著力推進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領作用,現發佈老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本次發佈的案例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尊重老年人自主意願,依法充分滿足老年人需求。案例2中,人民法院積極正確適用意定監護制度,確保老年人能夠按照符合自己意願的生活方式安度晚年,滿足老年人自身的養老需求。案例3中,人民法院制止子女無理阻礙老年人自主管理財産,充分保護老年人享有的財産權利。

  二是聚焦老年人現實困難,著力解決老年人“急難愁盼”。案例1中,人民法院正確把握解除合同的條件,支持老年人在合同約定的考慮期內解除合同並退還預付費的請求,解決預付費“退費難”,有利於引導經營者誠信、規範經營和老年人安心消費。案例5中,人民法院針對失獨老人客觀情況和特殊困難,積極組織相關各方進行調解,根據具體情況為老年人量身定制一站式調解方案,並積極督促履行,不僅實現了案結事了,而且徹底解決了老年人的生活焦慮和憂愁。

  三是做深做實老有所養,促推養老服務保障可感可及可享。案例4中,人民法院依法認定繼子女應當向形成穩定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給付養老生活費,解決了老年人養老後顧之憂。案例6中,人民法院對司法裁判中發現的長期護理保險服務平臺存在的普遍性問題,積極向有關部門建議進行適老化改造,邁好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最初一公里”,助推老年人就業和新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完善,做深做實老有所養。

  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加強老年人權益保護意義重大。人民法院將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加大審判執行力度,進一步提升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能力和水平,推動構建老年友好型社會,讓老年人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老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目錄

  案例1  支持依約解除合同 解決預付費“退費難 ”——趙某某訴某養老産業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2  落實意定監護 尊重老年人自主意願——盧某申請指定監護人案

  案例3  老年人自主管理財産 子女不得無理阻礙——徐某訴許某保管合同糾紛案

  案例4  受繼父母撫養教育 繼子女應當給付養老生活費——柳某訴延甲、延乙等贍養糾紛案

  案例5  促成多方調解 做實一站解紛——任某訴某地産公司、某銀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案例6  積極發揮職能作用 促進養老制度優化——王某某訴某護理機構勞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1 支持依約解除合同解決預付費“退費難”——趙某某訴某養老産業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趙某某在某養老産業公司銷售人員朱某的介紹下,與該公司簽訂《養老卡合同》。合同約定:趙某某以10萬元價格購買入住該公司養老院60個月的服務;趙某某交清費用後3天內作為考慮期,考慮期內提出退款並填寫退款申請,可在7個工作日內全額退款。趙某某支付10萬元費用後,當日即聯絡負責辦理簽約事宜的朱某要求辦理退費,但未果。後來,該公司稱趙某某未提交書面退款申請、未撥打合同載明的退款電話,故趙某某不符合考慮期內全額退款的條件。趙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養老産業公司全額退款並賠償利息損失。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養老卡合同》明確約定,辦卡人在考慮期內可申請全額退款,但並未約定申請退費的渠道和步驟。某養老産業公司認可朱某係其銷售人員,趙某某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在簽訂合同和付款當日即聯絡朱某要求退費。趙某某解除合同的請求符合雙方約定,應産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最終判決:某養老産業公司向趙某某退還全部費用並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典型意義】

  部分養老機構出於快速回籠資金、增強用戶黏性等目的,採取預付費模式運營。實踐中,當老年人按照合同約定請求退還預付費時,一些養老機構以各種理由推諉、拖延甚至拒絕退還,導致合同“解除難”、預付費“退費難”,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本案中,人民法院認真核查老年人締結合同的過程和相關情況,認定老年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支持老年人解除合同、退出交易,維護了老年人訂立合同時的合理預期。本案的裁判有利於激勵老年人安心消費,有利於引導養老機構誠信、規範經營。

  案例2 落實意定監護尊重老年人自主意願——盧某申請指定監護人案

  【基本案情】

  老年人楊某與其配偶未生育子女。楊某的配偶去世後,楊某由配偶之侄盧某照顧。經過公證,楊某與盧某簽訂了意定監護協議。該協議約定,楊某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盧某擔任其監護人,管理楊某財産,安排其養老、就醫等事宜。後來,楊某突發嚴重疾病,意識出現障礙。醫院的診斷證明書載明楊某腎功能衰竭、心力衰竭;盧某提交的視頻光盤顯示,楊某已無法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經盧某自行委託鑒定,鑒定結論為楊某係重度失能人員。楊某戶籍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意見確認楊某意識不清醒,長期生活不能自理,同意盧某擔任楊某的監護人。盧某向法院申請:認定楊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指定盧某擔任其監護人。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本案證據能夠證明楊某已完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身的行為,應認定楊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楊某與盧某簽訂的意定監護協議經過公證,為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屬合法有效。根據意定監護協議約定,結合楊某住所地居民委員會的意見,盧某擔任楊某監護人的申請應予支持。最終判決:認定楊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盧某擔任楊某的監護人。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意定監護制度,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他人協商後以書面形式確定他人擔任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意定監護制度有利於充分尊重老年人自主意願,周延保障老年人權益。實踐中,不少老年人對意定監護制度不了解、不熟悉,導致産生實際需求時無法享受此項權利,引發監護困境。本案中,人民法院按照老年人意願,依法支持意定監護,彰顯了意定監護法律制度的功能和價值,有利於社會公眾積極認識、接受和用好用足意定監護,讓晚年生活多一份保障。

  案例3 老年人自主管理財産子女不得無理阻礙——徐某訴許某保管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高齡老年人徐某的老房拆遷後便同其子許某共同生活,並將70萬元積蓄交給許某代為保管,同時明確表示該筆積蓄用於徐某自己日後養老就醫。後來,徐某、許某雙方因生活瑣事産生矛盾,徐某不再希望許某代為保管積蓄,要求許某返還70萬元。許某拒絕返還,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許某返還70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許某係受徐某委託代其保管徐某的70萬元積蓄。徐某雖係高齡老年人,但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權佔有、管理自己的財産。徐某要求許某返還代為保管的錢款,許某理應及時返還。最終判決:許某向徐某返還70萬元。判決生效後,許某主動向徐某返還了70萬元。

  【典型意義】

  現實生活中,不少老年人都有一定的積蓄或財産。由於種種原因,容易發生子女干涉父母自主管理、處分財産的情況,由此也引發不少家庭矛盾和糾紛。按照法律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享有自主管理處分自己財産的權利,子女應當尊重和配合,不得無理拒絕和阻礙。本案中,人民法院判決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財産權利和處分自由,既有利於彰顯法律對老年人的權利保護,也有利於引導家庭成員樹立正確的財産觀念。

  案例4 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繼子女應當給付養老生活費——柳某訴延甲、延乙等贍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柳某(女)與延某(男)于1979年登記結婚,延某為再婚。婚後,柳某同延某以及延某的5名未成年子女延甲、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共同生活。雙方結婚時,延甲已滿16周歲且以自己務農為主要生活來源,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年幼,由柳某、延某共同撫養。2023年,延某去世,柳某也年過七旬,缺乏勞動能力,有一定的固定收入。柳某在養老問題上與5名繼子女産生矛盾。柳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延甲、延乙、延丙、延丁、延戊每人每月給付生活費1000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柳某與延某結婚時,延甲雖不滿18周歲,但已滿16周歲並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柳某與延甲未形成撫養關係。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在成長中均受柳某的撫養教育,彼此間權利義務關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延某去世後,柳某已年過七旬,缺乏勞動能力,有權請求延乙、延丙、延丁、延戊給付一定的生活費。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家庭經濟條件並不寬裕,應當綜合考慮柳某和繼子女的經濟狀況、柳某的實際需求等因素認定生活費金額。最終判決:延乙、延丙、延丁、延戊每人每月向柳某支付生活費100元。

  【典型意義】

  隨著老齡人口逐年增加,再婚重組家庭夫妻面臨養老新問題。繼父母在家庭中的付出與隨著年齡增大而日益增強的養老需求之間的關係,影響到個人幸福、家庭和睦和社會和諧,需要準確把握和妥當處理。人民法院以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是否形成長期穩定的撫養教育關係作為繼子女是否應當給付繼父母養老生活費的重要標準,符合法理和情理。本案中,人民法院認真調查案件事實,根據每名繼子女的情況客觀地做出認定和處理,有利於激勵作為成年人的繼父母關愛幼小,切實承擔家庭責任,也有利於激勵繼子女孝老愛親、相互扶持,推動親情關係和諧美滿。

  案例5 促成多方調解做實一站解紛——任某訴某地産公司、某銀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邱某購買某地産公司開發的商品房一套,支付首付款172萬元,剩餘購房款260萬元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銀行貸款,月供合計1.4萬元。購房後不久,邱某離世。邱某係家中獨子,其母任某係唯一法定繼承人。任某年事已高且無獨立經濟來源,無力繼續負擔房貸。任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購房合同和貸款合同,退還購房首付款及已還的購房貸款。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購房合同、貸款合同發生在多個民事主體之間,解除購房合同涉及購房首付款返還、貸款清結、權利登出登記等一系列問題,需要某地産公司、某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不動産登記機構及合同網簽備案部門的同意和共同協作配合。審理法院積極邀請人民調解員共同參與調解,通過各方努力,最終達成“解除購房合同,解除貸款合同,開發商退還貸款,辦理貸款結清,登出房屋抵押登記及網簽備案,退還房屋首付款”的連環調解方案。同時,考慮到任某係失獨老人,法院向某地産公司加強説理勸導,該公司同意免除任某應支付的違約金。調解協議達成後,審理法院進行了司法確認,並加強督導,各方均及時履行了調解協議。

  【典型意義】

  由於子女的購房合同、貸款合同並非由老年人訂立,在失去子女後,一些老年人受身體、年齡、經濟狀況等影響,面臨償還房貸壓力和房屋處置困難。訴訟中,如果不全面充分考慮交易情況和客觀條件而徑行作出裁判,往往難以實現最佳效果。人民法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開展深入、細緻的調解工作,即針對購房交易涉及的多個主體和多個環節,積極引導各方直面問題、研究可行方案,協調共同解決,為老年人量身定制一站式實質解紛方案,充分回應了老年人的重大關切,解除了後顧之憂。本案是老年人權益保護中做實調解、實質解紛的良好示範。

  案例6 積極發揮職能作用促進養老制度優化——王某某訴某護理機構勞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的母親為長期護理險核定的失能人員。根據當地政策,失能人員家屬按規定通過相關培訓後可以作為長期護理險的親情照護人員,在護理機構的管理下接受任務工單並領取報酬。王某某符合照護條件,其與某護理機構約定由護理機構通過平臺派單,王某某為其母提供居家照護服務,王某某在該護理機構領取報酬。由於王某某年齡較大,對網絡操作程序不熟悉,其未能上傳符合平臺要求的照護工單照片而被某護理機構停止結算和派單。王某某訴至法院,請求某護理機構支付報酬、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開展訴前調解有利於及時化解糾紛、避免産生訴累。審理法院邀請了當地長期護理險分中心共同參與調解,王某某與某護理機構達成和解協議後撤訴,該案糾紛得到圓滿解決。審理法院在辦案中發現,長期護理險的照護人員中有不少中老年人,照護人員與護理機構因平臺服務技術問題産生的糾紛並非個案,服務平臺亟需適老化改造。審理法院有針對性地向相關部門建議對服務平臺進行適老化改造,相關部門予以接受並做出改進。改進後,服務平臺的實用性、便捷性顯著提升。

  【典型意義】

  長期護理險是針對失能人員長期護理需求的新型社會保障。人民法院在個案中發現該制度運行出現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提出意見建議,協同有關部門改進完善,充分體現了工作協同和系統集成。本案中,人民法院總結類案中照護人員特點,針對實踐中影響長期護理險制度走深走實的機制障礙和技術短板,認真準確提出意見建議,切實促推改進,幫助照護人員跨越“數字鴻溝”,實現了老年照護人員就業和老年人新型社會保障制度走好“最初一公里”。

編輯:陳詩文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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