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被原公司索賠百萬,違約or侵權?

來源:人民法院報 | 2024年12月31日 10:00:29
人民法院報 | 2024年12月31日 10:00:29
原標題:主播被原公司索賠百萬,違約or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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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想成為網紅嗎?我們公司為你全方位打造,只需要配合我們拍幾個視頻,就能成為頂流主播!”面對直播公司拋來的“橄欖枝”,涉世未深的姑娘簽署了藝人簽約合同,就此踏入網絡直播領域。然而僅僅一年多後,直播公司一紙訴狀向她索賠違約金100萬元。近期,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涉及高額違約金的合同糾紛案。

  □ 吳倩

  本想當網紅,卻倒欠百萬?

  2019年11月,通過中間人林某介紹,小燕(以下均為化名)和A公司簽訂藝人簽約合同,約定:雙方合作期限兩年;A公司全權代理小燕涉及短視頻、直播、圖文、線下活動相關的演出、廣播、電視等與演藝有關的商業或非商業活動;合同期內,A公司提供編導指導、攝影攝像、後期剪輯、運營發行等服務;並有權要求小燕參加公司安排的演藝活動。合同期內,小燕應配合公司完成相應條數的內容拍攝製作及直播;未經A公司允許,不得與除A公司以外的第三方合作短視頻、直播等相關演藝活動;如小燕未經A公司同意,擅自與第三方進行與本合同約定內容相同或相似的合作,或者不能達到相應的視頻發佈條數和直播時長,拒不實現賬號的基本視頻要求,則小燕構成嚴重違約,A公司有權要求小燕支付違約金100萬元並賠償A公司的直接、間接損失。

  之後,A公司在兩個月時間內使小燕的某平臺賬號漲粉8萬多。但在2020年春節前後,小燕私自停更該賬號,同時註冊另一個新的賬號,新的賬號沿用此前A公司賬號中的圖文、人設、拍攝風格,並將之前A公司賬號的部分視頻搬運至新賬號,同時和第三方賬號一起合拍創作,開啟直播獲得打賞等。

  A公司認為小燕的行為構成嚴重違約,遂訴至楊浦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小燕支付相應分成損失若干元及賠償違約金100萬元。

  小燕則認為自己並沒有違約,她認為,她在A公司工作的兩個月間共計收到工資4200元,此外再未收到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項。且當她致電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索要拖欠的工資時,遭到拒絕,對方表示已和此前的中間人林某不再合作,讓小燕“自行發展”。在小燕看來,這無疑意味著A公司已經和自己達成一致,即解除了藝人簽約合同。

  法院:不構成違約,承擔侵權責任

  楊浦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原告和被告之間簽訂的藝人簽約合同合法有效,案件主要爭議焦點為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間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

  第一,雖然案涉合同約定被告小燕應配合原告A公司完成相應條數的拍攝及直播,但同時約定原告A公司應向被告小燕提供相應的指導、攝影、後期等服務。在與中間人林某終止合作後,原告A公司沒有繼續向被告小燕提供合同約定的各項服務,被告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原告造成的,不構成違約。

  第二,合作是指個人與個人、群體與群體之間為達到共同目的,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種聯合行動方式,必須同時具備一致的目標、統一的認識和規範、相互信賴的合作氣氛以及具有合作賴以生存和發展的一定物質基礎等條件。本案原、被告合作拍攝短視頻的基礎是原告A公司為被告小燕提供經紀服務,而被告小燕與第三方賬號合拍短視頻,只是利用第三方的昵稱、肖像及聲音等,並不能證明小燕同樣享受了第三方提供的藝人策劃、宣傳、製作、執行、管理等服務。因此,被告小燕與第三方合拍短視頻的行為與原、被告之間的合同無關,也未直接損害原告A公司的權益,不構成違約。

  第三,“剽竊”係抄襲、竊取之義,其反義為“原創”。對於被告小燕與第三方拍攝的視頻,原告A公司未能舉證證明服裝、場景、劇情創意等由其原創,原告A公司對此不享有任何權益,故其主張被告小燕違反合同約定侵犯其民事權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法院認為,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小燕支付違約金100萬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考慮到合同解除後,被告小燕未經原告A公司同意擅自將此前A公司賬號的部分視頻搬運至新賬號上,雖不構成違約,但因原來賬號及視頻的版權歸屬於原告A公司,被告小燕的搬運行為侵害了原告A公司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綜合考慮幾個搬運短視頻的作品類型、獨創性、拍攝成本、點讚量、被告的主觀過錯及侵權持續時間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金額2000元。

  後原告A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條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觀察思考

  規範直播行業 維護網絡生態

  隨著互聯網衍生經濟的發展,諸如本案中主播與網絡傳媒公司之間的糾紛呈日益增多之勢。該案對互聯網直播生態健康發展具有一定的意義,能夠為營造良好的網絡營商環境提供司法助力。

  一是要審慎簽約履約,明晰權責利害。主播在簽訂合同時,要審慎對待合同條款內容,避免盲目逐利,若公司草擬的格式合同中對權利義務做了不平等約定,務必及時予以拒絕,以免自身陷入被動局面。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秉持契約精神,積極履行合同義務。一旦發生糾紛,需及時與公司展開協商溝通,必要時尋求法律途徑以解決問題,切勿採取“拉黑”“屏蔽”等消極的應對策略。

  二是要依法合規經營,共築健康生態。各網絡傳媒公司在擬定格式合同時,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要遵守社會公序良俗及公平公正原則,杜絕借天價違約金條款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應使其成為壓榨他人人身自由和利益的工具。同時,相關直播和短視頻平臺也應當進一步健全成本投入和收益分配規則,保障公司與主播間的收益分配合理公正,從根源上減少因成本投入與收益分配失衡而引發的各類糾紛。

  三是司法要秉持公平,護航行業發展。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裁判時應秉持公平原則,充分考量直播行業的特點,結合實際情形判定行為是否構成違約。綜合衡量主播的知名度、影響力、收益狀況,以及直播公司的投入成本、預期利益等多方面因素,對違約金數額予以合理調整。如此一來,既能夠防止違約金成為部分公司不當得利的工具,又可避免對違約方施以過重的懲罰,切實維護網絡主播的合法權益,同時引導網絡直播這一新興行業合規、有序、健康發展。

編輯:肖瀟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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