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收受賄賂,犯罪嫌疑人以買房籌資為名索要“好處費”,又企圖逃避偵查,給受賄款披上借貸資金的外衣,但終究遮不住犯罪真相,事情敗露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近日,經上海市奉賢區檢察院提起公訴,A公司項目經理陸某被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8萬元。
2016年11月,陸某入職A公司,負責公司內綠化項目建設的招標工作,並在2020年擔任某項目的總負責人。2022年,A公司審計監察部收到了一封匿名舉報信,舉報陸某收受了某項目施工方的財物。經初步核實後,2024年1月23日,A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于5月30日將陸某抓獲。
起初,陸某拒不認罪,辯稱家人與施工方負責人馬某的賬目往來是私人借款,僅是用於家庭購房的“臨時借款”,自己與對方不熟,涉及的錢款已用現金分批歸還,不是收受賄賂。
事實真如陸某所説嗎?檢察官注意到,陸某辯解的借款時間多有重疊,存在多處矛盾與不合理之處。既然知道工程還在進行,不宜與施工方有錢款往來,陸某為何還要找馬某借錢?不熟悉的人之間又如何能有多筆錢款往來?通過進一步訊問,陸某終於承認了犯罪事實。
原來,陸某與施工方約定,對方以工程款為基數,拿出其中的1%,即90萬元左右,作為“好處費”給陸某。2020年8月,由於家裏買房急需湊錢,陸某便想到了這筆“待收”款,於是打著買房用錢的由頭,提示馬某“這筆錢該支付了”。考慮到項目正在建設,陸某又是該項目的總負責人,領會了意思的馬某先口頭答應下來,經請示公司後自行墊付了60余萬元。後來,隨著人事變動,馬某調崗,餘下的“好處費”也不了了之。
奉賢區檢察院認為,陸某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施工單位索賄,數額較大,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遂依法對其提起公訴。10月,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上判決,現判決已生效。
近日,該院檢察官結合辦案情況來到A公司開展法治講座,根據企業經營模式及特點,圍繞職務侵佔、挪用資金、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等高發犯罪類型,結合相關案例提醒企業注意風險防範,完善管理機制,強化預防措施。(孫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