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據“司法部”微信公眾號消息,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就是要依法設定權力、規範權力、制約權力、監督權力。行政復議是行政系統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和解決行政爭議的救濟制度,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將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寫進立法目的,進一步強調了行政復議監督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制度功能。行政復議監督是個案監督與類案監督的有機統一,今年1-9月,全國各級行政復議機關不斷加大監督糾錯力度,通過變更、撤銷、確認違法、責令履行等方式糾正違法和不當行政行為3.9萬件,糾錯率為13.1%。在加強個案糾錯同時,各級行政復議機關綜合運用新修訂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意見書、責令限期履行、約談和通報批評、抄告等機制,加強類案規範,及時糾治行政執法領域共性問題,全面發揮行政復議監督功能。1-9月,各級行政復議機關針對行政執法共性問題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建議書4271份;附帶審查規範性文件420件,糾正不合法規範性文件17件,實現了“辦理一案、規範一片、治理一行”的良好效果。為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類案監督工作,以行政復議辦案質效助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設水平,司法部聚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遴選了第五批貫徹實施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典型案例,現予以發佈。這批典型案例共4個,反映出行政復議從不同維度對行政執法共性問題進行源頭治理的生動實踐。
一是踐行人民至上,完善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權益保護機制。比如,案例1“許某不服上海市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確認行政復議案”中,行政復議機關強化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調查主體責任,指導監督行政機關完善調查審查流程,切實維護了外賣平臺騎手等靈活就業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和促進了新就業形態健康發展。
二是堅持實質性化解糾紛,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比如,案例3“田某不服重慶市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預審駁回’決定行政復議案”中,對行政機關如何正確適用政策進行精準指導、科學示範,推動建立機制“通道”,由點及面解決了科技獎勵政策的落實“難題”,幫助逾千名科技獎勵獲得者提高了退休待遇比例,為科技創新提供了法治助力。
三是深入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促進完善自動化執法監督機制。比如,案例2“朱某不服安徽省某交警大隊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中,行政復議機關促成行政機關自行糾正同一地點同一原因給予46次相同處罰的問題,同時進一步完善電子警察執法審核機制,系統提升行業執法水平,實現了該市因電子警察執法引發行政復議案件的大幅下降。
四是堅持合理性與合法性審查並重,依法審慎規範教育行政管理行為。比如,案例4“鄧某不服廣東某醫科大學撤銷臨床醫學碩士學位行政復議案”中,行政復議機關在辦理撤銷碩士學位行政復議案件基礎上,督促行政機關對省內高校學術不端行為查處細則與上位法銜接問題進行全面調查,並推動制定相關指導性意見,在尊重高校依法享有相應教育自主權的同時,維護了公民的受教育權。
以案促治 提升行政復議監督質效
第五批貫徹實施新修訂行政復議法典型案例
1.許某不服上海市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確認行政復議案
2.朱某不服安徽省某交警大隊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3.田某不服重慶市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預審駁回”決定行政復議案
4.鄧某不服廣東某醫科大學撤銷臨床醫學碩士學位行政復議案
案例一
許某不服上海市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確認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完善調查審核流程 新就業形態 職業傷害待遇 調查取證 自行糾錯
【基本案情】
申請人係某外賣平臺騎手,2023年11月13日,其在平臺完成訂單任務下線後遭遇交通事故傷害,經交警部門認定為非本人主要責任。申請人向被申請人上海市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職業傷害保障待遇,被申請人委託商業保險機構進行調查。商業保險機構經查詢平臺系統,認定申請人遭遇交通事故時處於下線狀態。被申請人據此認為不屬於“執行平臺訂單任務期間”,依照《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保障辦法》)的規定,作出不予確認職業傷害結論書。申請人不服,認為其行為符合《保障辦法》關於在執行平臺訂單任務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線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確認為職業傷害的規定,遂向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申請人所發生的事故是否在完成訂單後返回居所的合理路線途中。行政復議機構舉行聽證會,前往交警部門核對確認事故發生時間,召開行政復議委員會案審會,針對爭議焦點進行研討論證,認為根據事發時間和事發地點判斷,申請人完成訂單下線後的去向具有返回居所途中之可能,被申請人未對具體去向調查核實清楚,簡單以申請人處於下線狀態認定其沒有在執行平臺訂單任務,屬於事實認定不清。經行政復議機構指出問題,被申請人重新啟動調查程序,結合復議階段查明的事實,認定申請人係在執行平臺訂單任務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線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符合《保障辦法》相關規定,遂作出確認職業傷害結論書。由於被申請人自行糾錯,申請人自願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機構在辦案過程中發現,被申請人將職業傷害調查工作全權委託給商業保險機構的做法存在一定風險,直接影響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及時有效保障。針對這一問題,行政復議機構要求被申請人進一步健全完善新業態從業人員職業傷害調查審核流程,切實履行職業傷害調查主體責任。被申請人落實以案促改要求,一是在審核程序中增加再次聽取當事人意見的環節,結合商業保險機構核查情況,對案件事實進行核查確認;二是對不予確認職業傷害的案件審查增設一道審核流程,重點審查常見爭議問題;三是加強對商業機構調查工作的指導,督促其更全面、精準進行調查。為增強指導針對性,行政復議機構還向商業保險機構制發建議函,建議其嚴格規範職業傷害調查流程,把握新業態從業人員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非固定性的特點,全面調查核實事故情況,綜合認定當事人工作狀態,商業保險機構也對此進行了相應完善。
【典型意義】
新業態具有勞動關係靈活、工作內容多樣、工作方式彈性、創業機會互聯等特點。第九次全國職工隊伍狀況調查數據顯示,我國以快遞員、外賣配送員、網約車司機等為主要群體的新業態勞動者已達8400萬人,佔職工總數近21%,依法保護其權益是行政機關的重要職責。行政復議要通過個案糾錯和類案的治理預防,對行政機關在履行保障責任上的缺位、錯位進行監督,為新業態發展提供法治支撐。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舉行聽證會,開展實地調查,組織行政復議委員會案審會,促成了被申請人自行糾錯。在此基礎上,行政復議機構從完善職業傷害調查審核流程的維度,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執法整改建議,推動被申請人進一步明確其職業傷害調查的主體責任,建立了更嚴謹的審核標準和流程,提升了新業態從業人員職業傷害認定的規範化水平,實現了“辦理一案、治理一行”的良好效果。
案例一
專家點評
個案審理與制度建議聯動 以點帶面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許某不服上海市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確認行政復議案
展鵬賀
湖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圍繞著發揮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功能,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在規範設置上著力形成個案糾錯與整體糾偏的前後聯動,在“治已病”的同時,“抓前端、治未病”,以點帶面推動提升行政執法的規範化水平,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行、惠及一片的良好示範效果,助力法治政府建設。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一方面充分利用聽證等法律規定的審理方式,準確指出被申請人在個案決定中存在的事實認定不清問題,促成被申請人自行糾錯;另一方面通過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等方式,對行政機關在履行保障責任上的缺位、錯位進行監督,促進新興領域行政執法制度體系的完善。
一、發揮復議審理的調查作用,及時糾正行政違法行為
精準查明案件事實是行政復議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前提。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在規範內容上重點完善了行政復議審理程序制度,打破了長期以來以書面審查為主的審理原則。第四十九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應噹噹面或者通過互聯網、電話等方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將聽取的意見記錄在案。因當事人原因不能聽取意見的,可以書面審理。”在此基礎上,為了便於行政復議機關查清事實,準確定位爭議問題,行政復議法第五十條規定了行政復議審理程序的聽證制度。根據該條規定,除重大、疑難、複雜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進行聽證外,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根據需要自由裁量是否組織聽證,保障事實調查的全面性和準確性。
本案中,爭議的焦點在於申請人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屬於平臺從業人員在完成平臺訂單任務後返回居所的合理線途中。行政復議機構在案件審理中,充分利用聽證等制度,發現被申請人在作出原行政行為時,存在未充分考慮申請人主張可能性的情形,屬於事實認定不清。經被申請人重啟調查程序,及時糾正違法行為,體現了新修訂行政復議法關於個案審理程序的制度設置對於化解行政爭議,監督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積極作用。
二、激發行政復議意見書的預防功能,系統提升執法規範水平
通過糾正違法實現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監督,防止同類違法情形重復發生,是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重要方面。對此,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堅持“辦理一案、規範一片”的目標導向,規定了行政復議意見書制度,將個案糾偏與系統預防相銜接,以個別爭議解決帶動整體制度完善。當前,新技術、新業態蓬勃發展,對法治政府建設提出了更高的制度要求。行政機關需要針對不斷涌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嚴格規範並不斷改進行政執法規則和行政調查流程,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在辦案過程中發現,被申請人將職業傷害調查工作全權委託給商業保險機構的做法存在一定風險,不能及時有效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通過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溝通,行政復議機構就建立完備的新業態從業人員職業傷害調查審核流程提出建議,提升了從業人員職業傷害認定的規範化水平,實現了同類行政爭議的源頭預防、實質化解和長遠治理,推動提升了法治政府建設水平。
案例二
朱某不服安徽省某交警大隊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規範電子警察執法 行政執法告知 行政處罰 復議調解 自行糾錯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至9月期間,申請人朱某駕駛小型轎車經過安徽省某市兩條道路交叉口時,因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被交警部門的電子警察抓拍46次並上傳系統。2024年2月份,申請人發現這個問題後,自行到交警部門處理上述交通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安徽省某交警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作出46份《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內容均為對申請人罰款100元並記1分。申請人對該46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調查發現,申請人車輛信息中綁定的手機號碼早已停用,因此,儘管每次違法行為發生後交警部門均向該手機發送了處罰告知信息,但申請人始終不知情。《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規定,機動車有五起以上未處理的違法行為記錄,當事人未在三十日內接受處理且未申請延期處理的,交警部門應當按照備案信息中的聯絡方式,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未在告知後三十日內接受處理的,交警部門可以公告。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本案中由於交警部門未能有效告知當事人,也未履行公告義務,導致申請人在同一地點多次受到相同的行政處罰,交警部門亦有一定責任。同時,被申請人簡單累加處罰的做法也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確定的“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為徹底化解行政爭議,行政復議機構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指出被申請人沒有有效告知、沒有履行公告義務、行政執法過於機械等問題,被申請人接受後啟動自行糾錯程序,主動撤銷了後41份處罰決定書。行政復議機構針對申請人不係安全帶違反法律規定,更換手機號碼後未及時告知交警部門,怠于了解自己的交通違法狀況等問題進行釋法説理,申請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認同了前5份行政處罰決定並積極履行,撤回了後41份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機構結合本案及之前發生的類似交通處罰案件分析發現,電子警察執法後因未有效告知,導致當事人不能即時知悉交通違法行為並改正的問題多發,由此引發的行政爭議日漸增多。行政復議機構建議交警部門以案促改,採取措施改進交通違法信息告知工作,以減少交通違法領域的行政糾紛;並對電子警察執法加大人工審核力度,避免出現機械地累積計算違法行為。交警部門密切配合,對近期2萬餘件電子警察的執法案件進行梳理復查,存在問題的主動自我糾錯;強化人工審核機制,對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的違法事實加大人工審核力度,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聯絡車主;通過多種渠道提醒車主變更聯絡方式或車輛所有權後及時告知交警部門。經整改,相關執法行為得到了進一步規範,2024年1-10月該市因電子警察執法引發的行政復議案件同比下降38%,交通違法領域的行政復議案件案前和解率達46%。
【典型意義】
隨著行政執法信息化程度日益提高,電子警察執法成為社會生活中的常見現象。對這類執法行為如何進行糾錯和規範,是行政復議更好發揮監督功能面臨的一個新課題。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規定,對依據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事實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通過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為行政機關發現執法問題並自行糾錯提供了空間。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在查清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前提下,組織當事雙方進行調解,促成了行政機關自行糾錯和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實現了“案結事了”。同時,從規範執法行為出發,向行政機關指出電子警察執法行為的短板問題,促成行政機關對2萬餘件同類執法案件進行復查,存在問題的自我糾正,採取加大審核力度等改進措施,加強了爭議的源頭治理,有效推動了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案例二
專家點評
非現場執法的正當程序與自行糾正
——朱某不服安徽省某交警大隊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譚冰霖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現代行政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研究員
隨著人工智慧和信息技術的深度賦能,以電子警察為代表的非現場執法方式在實踐中廣為應用。在極大提升執法效能、有效節約執法成本的同時,非現場執法也存在侵蝕當事人程序權利、重處罰輕教育、簡單機械執法等潛在法治風險,容易引發行政爭議。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重點從程序正當合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方面對非現場執法行為進行審查和調解,督促被申請人自我糾錯、舉一反三,有助於行政爭議實質化解和源頭治理,具有示範推廣價值。
一、非現場執法的正當程序
不同於傳統執法手段,非現場執法具有隱蔽化、自動化特點,可能存在不當侵蝕當事人程序權利的風險。因此,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並採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為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具體規定了交警部門對多次違法當事人的告知和公告義務。在非現場執法中,行政機關未妥當履行告知義務致使當事人重復違法,不僅侵犯當事人程序權利,而且行政處罰本身也可能因當事人不具備主觀過錯而涉嫌違法。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不僅指出交警部門未能有效告知當事人的程序瑕疵,而且建議其以案促改,加大對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法制和技術審核力度,保障了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彰顯了程序正當的法治原則。
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制裁只是手段,教育公眾守法、預防再次違法才是處罰的根本目的。由於非現場執法的非接觸性特點,可能導致行政機關與當事人之間缺乏溝通。一方面,可能導致非現場執法“重處罰輕教育”,違背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確立的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另一方面,由於當事人不知已經違法、為何違法,簡單累加處罰無法起到改過自新、預防違法的效果。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在調解中指出申請人不係安全帶違反法律規定、更換手機號碼後未及時告知交警部門等錯誤,並獲得申請人的接受認同,體現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有助於糾正和預防違法行為。
三、自行糾錯和源頭治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發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根據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當場作出或者依據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事實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通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及時處理。本案行政復議機構不僅在調解中依法促成行政機關主動撤回41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而且建議交警部門“舉一反三”對同類案件進行復審,完善違法信息告知措施,有助於推動源頭治理。
案例三
田某不服重慶市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預審駁回”決定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完善政策落實機制 科技獎勵 提高退休待遇 自行糾錯
【基本案情】
2000年2月3日,因申請人田某為發動機領域的科技進步作出重大貢獻,重慶市人民政府授予其“1999年度重慶市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2023年3月14日,申請人以其獲得上述獎項為由,向被申請人重慶市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辦理“提高退休待遇比例”。被申請人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關於“職工獲得勞動模範等稱號時,由獎勵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由本單位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離退休時不另外提高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以及《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關於“1998年7月1日後獲得勞動模範稱號的,由授獎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休時不再增發基本養老金”等規定,認為申請人所獲獎項不符合提高退休待遇比例的政策規定,于申請當日作出“預審駁回”決定。申請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將申請人所獲的“1999年度重慶市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認定為屬於“勞動模範等稱號”是否合理。“科學技術進步獎”係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領域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員,而“勞動模範等稱號”係授予在生産建設中工作成績卓著者的一種榮譽稱號,兩者明顯不同。本案中,申請人所獲獎項屬“科學技術進步獎”範疇,符合《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做出重大貢獻的退休人員提高退休費比例的通知》等文件關於獲得“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企業職工應當提高退休待遇比例的規定。被申請人將其界定為“勞動模範等稱號”,進而作出“預審駁回”決定,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經行政復議機構指出問題,被申請人重啟審批程序,就申請人的申辦事項重新進行審查,認定申請人符合享受提高退休待遇比例的政策條件,即刻通知申請人到場為其申請開闢綠色通道,快速完成審批兌現。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終止。
行政復議機構在案件辦理過程中了解到,全市獲得“科學技術進步獎”等榮譽稱號但未享受提高退休待遇比例、基本養老金等政策的企業職工逾千人,有必要進行類案規範。針對行政機關存在的政策理解適用不準確、落實不到位問題,行政復議機構建議被申請人完善科技獎勵政策有效落實的工作機制,推動“即申請即辦理”。被申請人專門組織研究論證,全面系統梳理符合政策人員情況,研判政策落實所需保障及效果,決定為全市獲得“科學技術進步獎”等榮譽稱號企業職工提高退休待遇比例工作建立政策落實通道,承諾“即審批即兌現”,全市獲得相關獎勵企業職工退休待遇普遍提高5%至15%,基本養老金普遍提高3%至9%。
【典型意義】
科技獎勵政策是國家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的重要舉措。行政復議機關通過監督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促使其健全相關工作機制,確保有關獎勵政策準確適用和有效落地。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準確厘清“科技進步獎”與“勞動模範稱號”的區別,準確適用相關規定,推動行政機關重啟審批程序,解決了申請人的合理訴求。同時,主動提升行政復議辦案社會效果,對行政機關如何正確適用政策進行精準指導、科學示範,打通了獎勵政策落實的痛點、難點、堵點,由點及面解決長期存在的政策落實“難題”,為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提高退休待遇比例建立了機制“通道”,實現了“即審批即兌現”,把黨和政府鼓勵科技創新的政策關懷落到實處,推動營造尊重科技尊重人才的社會氛圍和創新環境,為科技創新提供了法治保障。
案例三
專家點評
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
法治助力教育科技人才一體改革發展
——田某不服重慶市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預審駁回”決定行政復議案
姚金菊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外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在立法目的中強調“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推進法治政府建設”,該案例是行政復議實質性化解爭議、加快推進主渠道建設的有力詮釋,是法治支持、落實和保障二十大報告“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國式現代化的基礎性、戰略性支撐”“統籌推進教育科技人才體制機制一體改革”的生動實踐,充分彰顯了依法行政對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意義。
一、及時有力保護個體權益。該案中行政復議機構明確區分“科學技術進步獎”與“勞動模範等稱號”的性質,指出“科學技術進步獎”屬於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領域有重大貢獻人員而設立的獎項,與“勞動模範等稱號”的榮譽稱號屬性不同,認為被申請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和適用依據錯誤。同時,注意解決糾紛的方式方法,通過組織召開專題座談會等方式促使被申請人糾正原決定,從而有效化解了行政爭議,充分保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二、類案處理源頭化解糾紛。行政復議機構辦案過程中對其他獲得同類“科學技術進步獎”卻未得到提高退休待遇比例的企業職工進行類案處理,充分體現了行政復議既重視個案糾錯又重視類案規範,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力度和深度不斷提升。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調解工作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指導意見》要求全面強化“行政爭議源頭治理工作”“加強類案對比”,以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主動與被申請人就相關科技獎勵政策的適用問題充分溝通論證,科學高效地開展類案規範,提升了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行為的監督質效,切實保障該市所有獲得同類“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職工退休待遇權益得到依法保障,實現了源頭治理,有效預防了類似行政糾紛發生。
三、法治助力科技政策實施。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國式現代化的基礎性、戰略性支撐。“要統籌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就要落實包括科技獎勵在內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科技獎勵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明確規定的重要制度,有利於激勵科技創新、激發科技人才創新熱情,推動建設科技強國。該案作為典型案例,有利於推動行政機關堅持“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價值導向,準確理解和切實執行科技獎勵政策,統籌推進教育、科技、人才一體發展,是系統推進全面履行政府職能、以法治保障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動體現。
案例四
鄧某不服廣東某醫科大學撤銷臨床醫學碩士學位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健全處理標準 學術不端 撤銷學位 撤銷原行政行為 系統整治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申請人鄧某在被申請人廣東某醫科大學攻讀臨床醫學碩士期間,以其為第一作者、導師為通訊作者,就內容基本相同的論文分別以中文、英文向國內外不同期刊投稿並被同時發表。2021年6月,申請人取得被申請人臨床醫學碩士學位並於同年考取該校博士研究生。之後,被申請人收到他人關於申請人一稿多投、重復發表的舉報,認定涉案2篇文章為一稿多投和重復發表,構成學術不端,遂依據《某醫科大學學術道德規範及實施細則》(校科字〔33號〕,以下簡稱“33號校規”)等,決定撤銷申請人的碩士學位。申請人不服,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高等學校依法具有相應的教育自主權,但是其制定的校紀、校規和據此進行的教學管理和違紀處分,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必須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規定,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對不受理其學位申請、不授予其學位或者撤銷其學位等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復核,或者請求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處理。據此,當事人對高等學校作為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撤銷學位不服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本案審查重點不是“一稿多投、重復發表”是否可作為撤銷學位情形的實體判斷,而在於撤銷學位處理行為的適用依據和標準、處理程序等是否合法適當。《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要求,高等學校應當結合學校實際和學科特點,制定本校學術不端行為查處規則及處理辦法,明確各類學術不端行為的懲處標準。有關規則應當經學校學術委員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行政復議機構查明,被申請人未按上述要求制定本校辦法,撤銷學位依據的33號校規制定於《處理辦法》之前,且未經學校學術委員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屬於適用的依據不合法。被申請人在處理過程中未保障申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構成程序違法;未合理證明處理措施與申請人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是否相當,直接採取了最嚴厲的處理措施,存在過罰不當問題。據此,行政復議機關依法作出撤銷的行政復議決定。
為發揮源頭規範的監督效能,實現系統整治的監督效果,行政復議機關一方面向被申請人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要求其做好案件善後工作,並儘快依法依規制定學術不端行為查處規則及處理辦法。同時,建議省教育行政部門對省內高校開展一次檢查調研,全面掌握全省高校各自製定的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實施細則與上位法銜接情況,適時聯合有關部門出臺科學合理的指導性意見。被申請人及時整改並按時向行政復議機關報送了意見書履行情況。省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開展了檢查並著手研究制定有關指導意見。
【典型意義】
依法保護受教育權是相關行政機關及其授權組織的法定職責。高等院校的學位授予、學位撤銷行為事關學生的受教育權,事關學術自治,必須建立明確的標准予以規範。本案中,行政復議機關針對撤銷學位決定在適用依據、處罰適當性、程序正當方面存在的問題,作出撤銷的行政復議決定的同時,向被申請人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督促其做好案件善後工作並儘快依法依規制定相關處理標準,為規範同類行為提供了依據。為達到系統施治效果,行政復議機關又專門督促教育行政部門對全省高校自行制定的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與上位法銜接情況進行全面檢查調研,適時出臺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升了監督效能,切實做好行政復議監督行政行為的“後半篇文章”。
案例四
專家點評
依法規範處理學術不端行為 確保行政行為合法適當
——鄧某不服廣東某醫科大學撤銷臨床醫學碩士學位行政復議案
姚金菊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外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明確規定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本案涉及學位授予、撤銷等事宜,對保持高校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個體合法權益與維護學術誠信秩序、保障高質量教育之間的平衡具有重要意義。
一、學術不端依法可以撤銷學位。學術不端零容忍已經形成共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等規定了學術不端的內容,“學術不端”確實屬於可以撤銷學位的法定情形。但某種行為依據何種依據判斷為學術不端,對學術不端如何嚴格治理,仍然需要依法進行。高等學校作為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當然有權行使學術管理權力、對學術不端行為依法撤銷學位,但學術自治、高校自主均應遵循行政法治原則,平衡學術不端治理的學術秩序維護和學生個體權益保障之間的利害關係,確保行政行為具有合法性和適當性。
二、高校自主權力需要依法行使。本案中被申請人未按《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的要求制定本校規章,而是依據該辦法實施前未經校內正式程序討論通過的33號校規決定撤銷申請人碩士學位,且未能保障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權利,存在適用依據不合法、程序違法等多個問題。行政復議機構對作為行政行為依據的33號校規依法審查,基於制定程序和內容不明確而否認該規範作為依據的合法性,同時並未對“一稿多投、重復發表”是否可以作為撤銷學位情形直接作出實體判斷,充分體現了行政復議機構對高校的審慎監督,既實現行政復議對違法或不當行為的糾正目的,又指出了高校要遵循法定程序、依法行使權力,同時尊重了高校的自主空間。
三、源頭治理助力高校依法治校。在類案規範和源頭治理方面,本案中行政復議機關建議教育行政部門對全省高校自行制定的學術不端處理辦法與上位法的銜接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充分發揮了行政復議辦案的監督質效和社會效果。我國目前雖已初步形成了學術不端治理法律規範體系,但高校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及監督制度等仍不健全。高等教育高質量發展需要加強學術治理,但仍應依法進行。該案有利於推動高校強化法治意識,提高依法治理能力,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校紀校規,細化明晰學術不端類型和認定程序,依法立規、于法有據的同時注意體系銜接、處理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