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次上榜“最具幸福感城市”背後的法治故事

來源:檢察日報 | 2024年12月29日 10:17:42
檢察日報 | 2024年12月29日 10:17:42
原標題:15次上榜“最具幸福感城市”背後的法治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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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姚市檢察院就一起非法佔用林地檢察監督案件舉行公開聽證會。

  象山縣檢察院檢察官現場勘查涉案再生資源回收場地。

  寧波市海曙區檢察院檢察官走訪涉案企業,了解行政處罰後的整改情況。

  寧波市奉化區檢察院檢察官向當事人老吳宣講殘疾人幫扶政策並釋法説理。

  慈溪市檢察院檢察官深入寄遞企業向快遞員發放調查問卷。

  2024年12月20日,浙江省寧波市又一次迎來“幸福時刻”——第15次上榜“最具幸福感城市”。幸福,是看得見、摸得著、感受得到的民生福祉,是城市高質量發展帶來的“硬核”力量。寧波人民的幸福,離不開政通人和百業興,也離不開檢察監督的賦能。

  “行政檢察通過對法院生效裁判和違法行政行為依法開展監督,使市場主體對自己的生産經營行為有一個穩定明確的預期,放心準入、參與經營,營造法治化、規範化執法司法環境,助推城市高質量發展。”寧波市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王文燕介紹,2024年,寧波市檢察機關行政檢察部門堅持以行政訴訟監督為重心,以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為牽引,以行刑反向銜接和行政違法行為監督為抓手,辦理各類行政檢察監督案件2194件。

  優化營商環境

  張某是寧波某服飾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2023年6月,寧波市海曙區應急管理局在安全生産巡查中發現張某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不到位,未及時消除安全生産事故隱患,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2.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張某未如期繳納罰款,也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海曙區應急管理局于2024年4月1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罰款並加處罰款共5萬元。

  張某以加處罰款過重為由向海曙區營商環境投訴監督中心申訴。海曙區營商環境投訴監督中心將該案轉至海曙區檢察院。受理案件後,海曙區檢察院與海曙區法院、應急管理局溝通,全面審查行政處罰和法院執行過程,實地走訪企業,查看安全生産隱患整改情況。

  辦案檢察官了解到,寧波某服飾有限公司遇到經營困難,此前處於負債經營狀態,2024年效益剛有起色,張某已及時整改消除了安全隱患,且願意繳納罰款本金。鋻於該案行政處罰與非訴執行並無不當,6月18日,海曙區檢察院召開公開聽證會,力促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聽證員討論認為,綜合全案情況,應當對張某減免加處罰款。在檢察機關主持下,海曙區應急管理局與張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張某如約繳納罰款2.5萬元。

  記者了解到,2024年以來,寧波市檢察機關行政檢察部門辦理各類涉企案件112件,以檢察履職穩定社會預期、提振市場信心。2024年9月,寧波市檢察院與寧波市紀委監委、中級法院、司法局會簽《關於促進落實“無主觀過錯不罰”“首違免罰”“輕微不罰”等行政處罰法律規定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指導意見》,助力打造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溫度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守護民生民利

  浙江省慈溪市電商經濟發達,2023年快遞業務量3.58億件,業務收入28.89億元。全市有快遞企業16家,分支機構103家,末端網點400余家,從業人員4500余人。2024年3月,慈溪市檢察院行政檢察部門在辦案中發現,市域內除直營快遞企業外,只有兩家快遞公司為員工購買了單險種工傷保險,且參保人數均未超過50人,其他10余家規模較大的快遞企業均未給快遞員購買工傷保險。

  檢察官實地走訪17家快遞企業及網點,向快遞員發放調查問卷116份,深入了解其工作量、薪資待遇、保險情況、未參保原因等。慈溪市檢察院還聯合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郵政管理局、總工會召開快遞行業工傷保險工作座談會,邀請快遞企業負責人參加,進一步了解快遞行業經營模式、人員狀況和參保現狀。

  2024年11月26日,慈溪市檢察院向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開宣告送達檢察建議。慈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當場簽收檢察建議,表示會對照檢察建議內容認真落實。目前,該局已分批、分區對接快遞企業,開展快遞員參保登記工作。

  近日,慈溪市檢察院聯合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郵政管理局召開快遞行業工傷保險推進會,邀請快遞企業、快遞員代表參加。會議就建立健全各項機制、深入推進快遞行業工傷保險工作達成共識。快遞員小許激動地説:“我們都是家裏的頂梁柱,工作累、風險高,沒有保障確實不行,檢察建議太及時了!”

  “2024年,寧波市檢察機關共辦理各類涉民生民利行政檢察案件293件,其中2件入選浙江省檢察機關以高質效檢察履職守護民生民利典型案例。”寧波市檢察院行政檢察部主任汪培偉説。

  推動社會治理

  2024年5月,寧波市鎮海區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寧波某焊接有限公司以虛假材料騙取公司簡易登出登記,立即展開調查。

  經查,2021年4月,徐某在寧波某焊接有限公司進行裝卸操作時受傷。2022年1月,經鎮海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徐某與該公司就工傷賠償及履行等事項達成協定,徐某據此申請司法確認得到鎮海區法院民事裁定支持。但裁定生效後,該公司並未履行協議,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鎮海區法院凍結並劃扣該公司名下銀行賬戶1899元後,因暫未發現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産,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22年6月24日,該公司提交“未發生債權債務”的《簡易登出全體投資人承諾書》申請登出登記,于同年7月14日被核準登出。

  查明上述情況後,鎮海區檢察院依託其創建的“企業惡意登出行政檢察監督模型”,核實寧波某焊接有限公司在未清償職工工傷賠償款且正處於執行程序中,通過提供虛假股東承諾惡意辦理登出登記,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鎮海區檢察院向該區市場監管局移送惡意登出案件線索並建議以數字技術加快推進執法司法信息共享,構建企業惡意登出全流程防範機制和聯動統一的執法司法處置機制。目前,相關案件正在辦理中。

  為增強履職效果,鎮海區檢察院邀請行政審批、行政執法、法院等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就加強執法司法銜接與信息共享、推動行政非訴執行案件規範化辦理達成共識。在此基礎上,鎮海區檢察院與人社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會簽《關於建立涉勞動糾紛案件行政監管與行政檢察工作銜接機制的意見(試行)》,推動在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與市場登記部門之間暢通信息互通渠道,助力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

  辦理“小案”推動行業整治

  近日,記者在浙江省象山縣檢察院了解到,象山縣再生資源回收主管部門已聯合11家單位共同召開專項整治會議,研究再生資源回收布點規劃工作。據了解,這次會議的召開,源於象山縣檢察院辦理的一起盜竊“小案”。

  浙江某船業有限公司是象山縣船舶製造龍頭企業。2021年底,該公司發現廠區內的鐵塊大量減少,認為電焊工孫某有作案嫌疑並報警。孫某到案後,承認其與同事張某合夥盜竊的犯罪事實。經查,孫某與張某每次實施盜竊後,都將廢鐵賣給船廠附近的廢品回收站,共獲利2.7萬元;孫某把偷廢鐵賣錢的事告知電焊工領班劉某,劉某非但不予制止,還一起參與盜竊;廢品回收站經營者劉某某明知孫某等人送來的廢鐵係盜竊贓物,仍進行收購。

  經象山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象山縣法院作出判決,以盜竊罪判處孫某、張某、劉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九個月不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

  “我知道他們三個都是船廠的電焊工,每次都是後半夜過來,這些廢鐵肯定來路不正。但其他廢品回收站也這樣收,我以為沒事。”辦案過程中,廢品回收站經營者劉某某的這句話引起檢察官的注意,廢品回收站非法收購贓物的情況很可能並非個案。

  象山縣登記在冊的廢品回收企業有上百家,如何找準檢察監督的切入點?檢察官調查發現,銷贓到廢品回收站的廢品大都是廢舊金屬,廢品回收站負責人往往既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嫌疑人,同時又是盜竊案件的證人。檢察官繪製思維導圖,在浙江省大數據應用平臺上製作數字監督模型,對近三年辦理的盜竊案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進行檢索,排查鎖定廢品回收企業19家,再通過對這19家企業的重點調查,核查出無證無照經營“黑戶”10家、違規登記企業2家。象山縣檢察院後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建議對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加強監管,對違法企業作出處罰,並全面排查廢品回收經營情況,堵住犯罪分子的銷贓渠道。

  日前,象山縣檢察院與象山縣公安局等8家單位會簽《關於建立協同治理再生資源回收領域違法行為的意見》,各單位主動認領用地審批、營業登記、資源回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職責,以疊加監管模式推動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規範化經營。一起盜竊“小案”的辦理就這樣推動了行業整治。

  “我們終於安心了”

  “謝謝檢察官幫我拿回拖欠兩年多的獎金,還讓單位給補繳了社保,我們終於安心了!”2024年12月的一天,浙江省寧海縣公交車駕駛員王某激動地向寧海縣檢察院檢察官反饋道。

  王某、李某等4人就職于寧海縣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勞動合同到期後,該公司足額支付了4人基本工資。但因法定代表人變更,該公司新的管理層認為發放獎金是此前的口頭約定,便遲遲未支付4人獎金。王某等人陸續到寧海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因故未予立案。2024年8月,王某等人在朋友建議下,向寧海縣檢察院尋求幫助。

  檢察官一邊安撫當事人的情緒、告知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相關法律規定及檢察機關的主要職能,一邊向寧海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反饋該情況。寧海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後作出裁決,要求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按約定支付王某等4人獎金,補繳其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

  寧海縣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表示不接受裁決結果,王某等人給檢察官打來求助電話。接到電話後,檢察官隨即聯絡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向公司負責人開展釋法説理。不久,仲裁裁決履行到位。

  該案辦結後,檢察官通過一系列送法進企業活動,引導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合法規範經營,構建良性勞動關係。為持續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寧海縣檢察院還與寧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深化協同聯動,進一步加強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配合。

  跨省提出檢察意見,督促落實行政處罰

  “不起訴不等於不處罰。鋻於你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對你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前不久,寧波市江北區檢察院在辦理一起涉及異地管轄的跨省行刑反向銜接案件中,與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達成共識,對陶某落實行政處罰。

  2024年3月至4月,家住合肥的陶某在明知其銷售的減肥産品含有違禁成分的情況下,仍通過微信將産品銷售給他人,銷售金額960元。寧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在辦理胡某等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系列案件過程中發現該案線索,並案管轄進行偵查後,移送江北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因陶某獲利較少,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和自願認罪認罰情節,江北區檢察院依法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檢察部門根據行刑反向銜接工作機制,將該案移送行政檢察部門審查。

  行政檢察部門審查發現,陶某的違法行為發生地並不是寧波市江北區,應由其住所地即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徵求當地檢察機關意見後,2024年8月底,江北區檢察院依法向合肥市包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檢察意見,建議其對陶某依法進行處理。

  包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檢察意見高度重視,立即進行調查核實。考慮到陶某係首次違法,且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獲利少,江北區檢察院與包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充分溝通,在對陶某減輕處罰方面達成共識。2024年11月,陶某被依法處以行政罰款2萬元。陶某很快繳納了罰款。

  隨後,江北區檢察院舉辦司法沙龍活動,邀請公安、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應急管理等部門代表及高校專家學者共同探討,就“檢察機關在檢察意見中能否提出量罰建議”“行政機關能否對其提出異議”“刑事證據轉化”“避免小過重罰”等行刑反向銜接工作中的疑難複雜問題達成共識。

  日前,江北區檢察院聯合該區法院、司法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出臺《關於規範行政處罰案件過罰平衡工作的實施意見》,推動“首違不罰”“輕微不罰”等制度落地落實。

  加強檢察監督,確保“過罰相當”

  “想到之前的違法行為真的很後怕,謝謝你們……”近日,寧波市奉化區檢察院檢察官回訪當事人老吳,了解其近況並宣講殘疾人幫扶政策。老吳對該院依法履職促進行政處罰“過罰相當”的做法表示感謝。

  老吳長期從事液化石油氣代充工作,有某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的瓶裝燃氣配送工作證,按規定只能到該儲配站代充液化石油氣。2020年7月至2022年7月,老吳在汪某(另案處理)處以每瓶低於儲配站2元的價格代充液化石油氣,獲利2萬餘元。經查,汪某在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儲存活動,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2023年9月,老吳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退繳違法所得2萬餘元。

  該案被移送審查起訴後,奉化區檢察院認為老吳的行為已涉嫌危險作業罪,但因其具有自首、退贓、自願認罪認罰等情節,犯罪情節輕微,于2024年5月底依法對其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隨後,奉化區檢察院行政檢察部門及時開展行刑反向銜接工作,依法進行調查核實。

  辦案檢察官實地走訪老吳家及其所在村委會,得知老吳在案發後沒有再從事燃氣配送工作,其身體有殘疾,家庭經濟十分困難。

  為妥善辦理此案,奉化區檢察院&&召開多部門聯席會議,邀請奉化區司法局、住建局、綜合執法局等單位針對該案行政處罰問題進行分析研討。最終,各方達成一致意見,認為應綜合考量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不法行為的危害後果和社會影響等因素,依法作出過罰相當的行政處罰。

  2024年6月,奉化區檢察院就該案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浙江省、寧波市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專職律師擔任聽證員。經過討論,聽證員一致認為,鋻於老吳有自首、退贓等情節,身有殘疾且家庭經濟困難,檢察機關依法移送該案時應建議相關職能部門從輕處罰。聽證會後,奉化區檢察院結合聽證會意見,向相關職能部門制發檢察意見書。

  8月,相關職能部門向奉化區檢察院回函表示,已採納檢察意見,在依法取消老吳燃氣配送人員上崗資格的同時,對其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老吳已履行完畢。

  明確“代履行”主體促進林地修復

  “超過紅線範圍被非法改變用途的林地已按標準被種植了喬木,植被和林業生産條件已經恢復。後續我們會跟進做好林木養護工作。”近日,浙江省余姚市檢察院聯合余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屬地鎮政府工作人員現場開展非法佔用林地補植復綠“回頭看”工作,現場查看了補植復綠面積、樹木成活率和補植環境等情況。

  2024年3月,余姚市檢察院在開展土地執法查處領域行政非訴執行監督專項活動中發現,陳某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經行政機關行政處罰後,涉案林地一直未得到有效修復,林地自然資源被破壞的狀態持續存在。

  2023年1月,陳某因未經審批擅自佔用某村集體山林場地用於墓園建設,被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責令其在6個月內恢復林地植被和林業生産條件。因陳某既沒有主動履行,也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3年8月,余姚市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恢復林地植被和林業生産條件”,並由屬地鎮政府組織實施。

  然而,幾個月過去了,林地植被仍未恢復。檢察官走訪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及屬地鎮政府,了解到背後的原因。原來,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後行政機關代為履行的主體,實務中存在分歧。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認為,按照法院裁定,代履行應由屬地鎮政府組織實施,而屬地鎮政府則認為應由林業主管部門自行組織實施。

  余姚市檢察院審查認為,根據森林法、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對破壞林業資源的違法行為,由林業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應由林業主管部門依法代為履行,這並不屬於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範圍。據此,余姚市檢察院依法建議余姚市法院撤銷原執行裁定書。2024年4月,法院對相關執行裁定書依法予以撤銷。

  為妥善解決涉案林地生態修復問題,余姚市檢察院舉行公開聽證會,邀請政協委員、林業專家、“益心為公”志願者等作為聽證員,與余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屬地鎮政府等單位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明確該案行政處罰代履行的執行主體和執行方式,以各部門同向發力規範非法改變林地用途類行政強制代履行工作,切實保護林業資源。

編輯:肖瀟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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