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物品損壞 未作保全酌情賠償

來源:法治日報 | 2024年12月29日 17:35:25
法治日報 | 2024年12月29日 17:35:25
原標題:租賃房屋物品損壞 未作保全酌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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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日報記者 張美欣

  □ 法治日報通訊員 朱光華

  房屋被租賃出去後,屋內物品被損壞,但在損害發生後,房東沒有保全證據,那麼由此産生的賠償責任應如何認定?近日,吉林省臨江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

  法院查明,2023年3月12日,房東劉某某(甲方)和租戶董某(乙方)簽訂了租房協議,劉某某將臨江市某小區某單元某室出租給董某居住使用,租賃日期為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9月15日,租金5000元,押金500元。協議約定:“租房期間乙方負責保管好室內設施,如有損壞負責賠償。”

  後因案涉房屋內冰箱等物品被損壞,劉某某訴至法院,主張董某應當賠償其出租屋內物品損失12200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由於原告劉某某在物品損壞後並未作證據保全,亦未報警處理,未對其所受損失進行評估處理,雖然其向法院提供了購買相關物品的支付憑證,但無法確定應當由被告董某依法承擔的合理賠償數額。故法院核定劉某某的實物損失為3668元,酌定被告董某賠償原告劉某某財産損失3668元。

  法官庭後表示,房屋使用過程中,房屋或屋內物品的損失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正常使用的損耗,二是非正常的人為損壞。本案涉及房屋租賃期間因承租人對租賃物使用不善造成租賃物損毀時,應當如何賠償出租人因此造成的損失的問題。在承租人拒絕修復而出租人已經修復租賃物,且承租人的行為對出租人將租賃物正常對外出租造成影響的情況下,出租人的損失包含兩部分,一部分是出租人對租賃物的修復費用;另一部分是出租人的租金損失。

  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在使用租賃物的過程中也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承租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賠償責任。

編輯:肖瀟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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