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微消息,檢察機關依法懲治新聞敲詐和假新聞犯罪典型案例答記者問。具體如下:
自2021年4月中央宣傳部聯合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12個部門組織開展“打擊新聞敲詐和假新聞專項行動”以來,全國檢察機關積極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依法懲治涉新聞敲詐和假新聞等違法犯罪活動,優化新聞傳播秩序、凈化新聞輿論環境,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今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將“打假治敲”與“檢察護企”專項行動相結合,聚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涉企案件,通過依法懲治涉企敲詐勒索違法犯罪,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推動構建良好文化傳播秩序和法治化營商環境。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普通犯罪檢察廳負責人就發佈的5起檢察機關依法懲治新聞敲詐和假新聞犯罪典型案例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1:請介紹一下今年以來檢察機關依法懲治“新聞敲詐和假新聞”專項行動的總體情況及主要做法?
答:2024年1至9月,全國檢察機關認真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積極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依法推進打擊新聞敲詐和假新聞專項行動,共辦理涉新聞敲詐和假新聞案件159件423人。一是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落細方案要求。各地檢察機關依法貫徹落實“打假治敲”方案要求,通過制定專項行動細則、印發專門通知等,對重點領域、突出問題懲治統一部署。二是聚焦重點領域,依法從嚴打擊涉新聞敲詐等違法犯罪活動。各地檢察機關充分履行檢察機關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職能,嚴厲打擊涉財經、環保、民生、汽車等重點領域的利用新聞信息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非法經營等違法犯罪活動。三是強化協作配合,做實立案監督、引導取證等工作。完善與行政執法、公安等機關的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機制,強化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銜接,對發現的“打假治敲”相關案件線索及時開展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依託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協同做好線索摸排工作,從法律適用、證據收集、案件定性等方面給予建議,引導公安機關全面、及時、規範取證,確保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為案件的順利起訴和審判打下堅實基礎。四是堅持懲防並舉,推進綜合治理。充分運用檢察建議手段,促進源頭治理。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問題,制發檢察建議,加強法治宣傳,線上線下多渠道普法,開展法治進校園、進社區活動,專題解讀“打假治敲”有關案例,強化警示教育,引導依法維權。
問2:檢察機關如何將“打假治敲”與“檢察護企”相結合,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答:近年來,不法分子通過造謠或收集發佈負面信息,以利用網絡傳播等炒作為要挾,向相關企業索要錢財案件高發頻發,檢察機關認真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積極回應人民群眾關切,依法嚴懲造謠抹黑敲詐斂財相關犯罪,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一是依法從嚴懲治。協同推進打擊新聞敲詐和假新聞專項行動,重點打擊個別新聞單位、網絡平臺及公眾賬號借新聞報道、輿論監督、信息服務等敲詐勒索企業的違法犯罪活動,持續整治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網絡上散佈等擾亂網絡秩序的行為,凈化網絡空間,為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網絡環境。
二是加強督辦指導。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捕訴一體”優勢,依法履行檢察機關指控犯罪職能,對涉及企業經營的重點案件進行督辦、指導,抓好重點案件辦理。確保定性準確,依法處理,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三是凝聚工作合力。加強線索監督移送工作,對發現“打假治敲”相關案件線索及時開展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增強與網信、宣傳、市場監管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強化溝通協調,實現信息共享,形成打擊合力。
四是促進綜合治理。深挖背後産業鏈、利益鏈,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與有關部門加強協作,督促主管部門健全機制、完善制度、管住源頭,共同推進一體化治理。針對案件反映出的涉案企業內部管理問題,推動企業加強整改,促進企業健康成長。
問3:在人人都有“麥克風”的年代,涉“新聞敲詐和假新聞”類案件辦理出現了哪些新特點新趨勢?
答:隨著互聯網與自媒體迅速發展,一些不法分子打著“輿論監督”旗號利用網站、自媒體等平臺,惡意蒐集、編發負面信息,通過有償新聞、有償刪帖、以曝光負面信息相威脅索要財物等方式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日漸高發多發,嚴重侵害被害單位的財産權、名譽權等合法權益,擾亂正常的新聞傳播秩序。實踐中,此類犯罪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犯罪手段具有隱蔽性、非接觸性。不法分子假借“輿論監督”之名,表面上是為社會正義而發聲,但實際是通過惡意炒作或製造輿情威脅斂財。即通過網絡廣泛蒐集併發布相關企業的負面信息,以輿論裹挾被發佈對象,通過“花錢刪帖”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有的主動聯絡被害方投放負面信息,迫使被害單位繳費刪帖,有的以擴大負面影響實施脅迫,打著“商業合作”的旗號,以簽訂合作協議形式收費規避風險,掩飾犯罪,企圖為敲詐斂財披上“合法”外衣。二是犯罪對象體現較明確的目標性、時機性。主要針對財經、環保、食藥、民生等社會關注度高、輿情影響大的重點領域企事業單位,尤其是處於上市、融資等關鍵節點的大型企業易受威脅。如案例一鄭某某等人敲詐勒索案中,擬敲詐對象A企業係某知名連鎖品牌,案發時正值申請上市的關鍵時期,市場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力大,負面信息極易影響其品牌形象、長遠發展。三是犯罪方式呈現專業性、組織性。既有個別新媒體從業人員濫用輿論監督權以媒謀私,如案例四羅某甲等人係新聞媒體從業人員利用職業便利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更多的是不法分子通過成立專門公司,經營管理、媒體運營、暗訪撰稿、信息發佈、對接刪帖“一條龍”作業,借助短視頻平臺、微信、微博等平臺註冊賬號,形成網絡媒體矩陣,有專人負責負面信息收集發佈,專人負責聯絡洽談“合作費用”,專人負責簽訂所謂合同及風險防控。
為充分揭露此類涉新聞敲詐案件的特點和危害,依法保護相關企業的合法權益和企業家人身權、財産權,今年以來,最高檢重點懲治假借新聞監督之名,針對企業實施的敲詐勒索等犯罪,以及為網絡敲詐等行為推波助瀾的“網絡水軍”、行業“內鬼”所涉犯罪,並將此類案件辦理作為今年“新聞敲詐和假新聞”打擊懲治的重點領域和“檢察護企”專項行動的重要方面,大力整治涉企侵權信息亂象,讓企業家安心經營,營造健康有序的營商環境,為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掃除障礙。
問4:刪帖型敲詐勒索案件辦理實踐中有哪些法律適用難點,這批案例對此類問題是如何指引適用的?
答:辦理刪帖型新聞敲詐案件的難點在於,如何把握正常新聞輿論監督與假借負面新聞報道實施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界限。利用網絡、自媒體實施的敲詐勒索犯罪行為較傳統敲詐勒索犯罪具有更強隱蔽性和偽裝性,犯罪分子往往打著“輿論監督”的幌子,通過發佈負面信息對企業形成輿情壓力,迫使其以“商務合作”的名義出錢刪帖。對於此類行為,檢察機關應準確把握實質法律關係,從有無實施脅迫行為、交易的異常性、非法佔有目的等方面,準確區分輿論監督與借輿論監督為名實施的犯罪行為。此次發佈的案例二、案例四均對這一法律適用難點認定具有指引意義。以案例二宋某敲詐勒索案為例,宋某通過自媒體平臺炒作企業的不實、負面信息,通過明示、暗示等各種方法對企業進行威脅,並持續發帖,迫使企業支付“公關費用”才予以刪帖,該行為具有脅迫性;該刪帖合作協議並未提供實質性服務,並非企業所需的正常交易行為;宋某作為醫藥行業從業人員,其明知平臺發佈的“藥企黑幕”信息的虛假性,卻主動發佈不實、虛假信息迫使企業支付財物,具有非法牟利目的。檢察機關精準履行刑事指控職能,最終,宋某以輿論監督為名實施的敲詐勒索犯罪被依法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