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在論述“健全全過程人民民主制度體系”時專門提出“健全協商民主機制”,並明確要求“完善協商民主體系,豐富協商方式,健全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制度化平臺,加強各種協商渠道協同配合。健全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落實機制,完善協商成果採納、落實、反饋機制”。“機制”側重於描述實現某個目標或結果的特定過程、程序和方式,關注的是如何具體實施和操作。健全協商民主機制,就要堅持黨的全面領導,不斷完善各種協商渠道協同配合機制,健全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落實機制,完善協商成果採納、落實、反饋機制。
1.堅持黨的全面領導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民主是全人類的共同價值,是中國共産黨和中國人民始終不渝堅持的重要理念。”中國共産黨順應歷史潮流,自成立之日起,就高高舉起了人民民主的旗幟。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是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人民內部各方面圍繞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開展廣泛協商,努力形成共識的重要民主形式,是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設計。在中國共産黨統一領導下,通過多種形式的協商,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廣泛接受批評和監督,可以廣泛達成決策和工作的最大共識。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是健全協商民主機制最根本的保證,是暢通協商民主渠道,廣納群言、廣集民智,增進共識、增強合力的重要支撐。
一方面,健全黨領導協商民主建設的工作制度。在不同層次、不同領域的協商民主活動中充分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就要不斷完善黨對於不同類型協商民主在協商議題、程序、方法、過程、結果等進行領導的機制,自覺將協商民主建設貫穿到各個領域。健全黨委統一領導、各方分工負責、公眾積極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將協商民主建設納入黨委總體工作部署和重要議事議程,嚴格落實就協商民主建設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進一步加強統籌協調,支持優化政府、人大、政協、各民主黨派及社會各界進行協商討論、徵求意見、反饋建議的議事協調機制。
另一方面,營造寬鬆民主的協商環境。習近平總書記明確要求,“形成既暢所欲言、各抒己見,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協商氛圍”。良好的協商氛圍是促進不同思想觀點充分表達和深入交流的重要環境因素,只有在和諧寬鬆的協商氛圍中,才能講真話、建諍言、道實情。營造良好的協商氛圍,重在平等協商而不強加於人,有序協商而不各説各話,真誠協商而不偏激偏執。同時,努力建設充滿生機活力的協商文化,充分調動各方主體參與民主協商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2.完善各種協商渠道協同配合機制
健全協商民主機制的一項重要目標,就是將分散的各個層級的協商民主制度用體系化的方式貫穿起來,統籌推進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具言之,通過完善各種協商渠道協同配合機制,努力使這七大協商渠道的不同主體間有效互動,使協商程序嵌入各個治理環節之中,實現不同主體之間的協商聯動,發揮不同主體的優勢特點。
在橫向和縱向兩個維度上統籌協同配合機制。全面發展協商民主,既要立足不同協商渠道的特點和實際,突出各自工作重點,遵循各自規則,發揮各自獨特作用;又要加強各種協商渠道的協同配合,做到目標一致、形成合力,不斷提升整體效能。在橫向維度上,協商民主要與國家治理的各方面相結合,不僅體現在政治領域,還體現在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領域。只有打通國家治理的所有層級和領域,在每一個治理領域中融入協商要素,使每一個協商平臺、每一道協商程序相互連接,不斷擴展協商民主的發展空間,才能建構一個系統完備、科學的協商網絡。在縱向維度上,構建上下循環溝通的有效協同配合機制,既重視頂層制度設計,也關注協商民主向基層社會、社區民眾的縱向延伸,既聚焦于黨和國家的大事要事,也關注基層群眾日常生活,保證協商事務、協商資源、協商成果能夠沿著縱向鏈條有效傳遞。
堅持協商機制的持續性、公開性和全過程性原則。持續性體現為時間和空間的連續性狀態;公開性體現為協商議題的公開,議事過程的公開,交流、辯論和對話的公開,以及共識性決策向參與者和社會公眾的公開;全過程性體現為為保障人民在公共事務討論中的主體地位,將協商機制貫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環節。比如,有的地方以“二維碼”為紐帶,把黨委政府、議事主體、政協組織、政協委員、黨代表、人大代表、專家智囊團和人民群眾緊密聯絡在一起,從而實現協商議事活動線上線下同步同時、融合互補,形成社會各界方便、及時、廣泛參與的協商議事新模式。
總之,完善不同協商渠道協同配合的機制,重在解決協商民主的縱向和橫向間不同層級、不同類型之間溝通不暢、環節斷裂等問題,進而在各渠道自身特色優勢基礎上,真正實現協商民主制度的體系化構建,形成優勢互補、相得益彰的良好效果。
3.健全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落實機制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之所以是真協商,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既協商于決策之前,也協商于決策實施之中,實現了政治過程中社會公眾理性、審慎、平等對話和交流。
保障各類協商主體在協商前做好知情明政工作,廣泛暢通各種利益要求和訴求進入決策程序的協商機制。努力健全吸納社會公眾特別是利益相關方參與決策,吸收專家學者、智庫機構進行決策諮詢,為決策提供客觀依據的協商機制。聚焦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匯集民意,健全社情民意表達和匯集分析機制。不斷拓寬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完善公眾參與政策評估方式,使吸納民意、匯集民智更加機制化常態化。健全深度協商互動、意見充分表達、廣泛凝聚共識的機制,就要把民意的表達和回應嵌入政治過程的各個環節,使信息得到最大限度的涌入,就公共議題和政策內容進行高質量的對話互動、充分討論,以整體動態地掌握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訴求,推進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的全面落實。深度協商互動,還要不斷完善協商工作規則,促進不同思想觀點的充分表達和深入交流,真正通過協商出辦法、出共識、出感情、出團結,保障各類協商在議題、主體、內容等方面真協商,真正發揮協商民主的效能。在人民內部各方面就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特別是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進行廣泛協商的過程,就是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的過程,就是統一思想、凝聚共識的過程,能夠為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奠定深厚基礎、積聚強大力量。
健全協商民主運行的規範化、常態化機制。協商民主要得以長久有效運行,需健全把協商民主的內容、規則、程序、方式、效力等具體事項固定下來的協商機制,從而使協商議題更加合理、協商程序更加規範、協商主體權利得到保障、協商結果更有權威性和約束力。一方面,推動協商環節完備化,建立健全由選題、調研、協商、報送、督辦、問效等完整環節組成的環環相扣、緊密銜接、簡便易行的閉環運行流程。另一方面,實現協商程序機制化,用程序規範和工作規則對協商的參加範圍、討論原則、基本程序、交流方式等作出合理規定,健全和創新議題形成、代表選擇、意見回應、結果反饋等機制。
4.完善協商成果採納、落實、反饋機制
如果協商成果被“束之高閣”、轉化度偏低,必然導致協商民主流於形式。完善協商成果採納、落實、反饋機制,通過考察協商過程的各個階段、各個環節,對民主協商的執行效果、效能及價值進行檢測、評價和判斷,有利於將協商成果的運行情況反饋給決策機構,構成進一步修正調適制度設計的重要參考。
完善協商成果採納説明機制。主動跟蹤了解協商意見建議採納辦理情況,促進協商成果採納轉化的有關批辦、交辦、領辦、督辦、反饋工作。規範和拓展協商成果報送渠道,對協商的主要內容、重要共識、意見建議,做好匯總、分析、精選、報送工作。明確黨委會同政府、政協制定協商成果採納、落實和反饋辦法。
完善協商成果反饋監督機制。成果反饋監督機制有助於確保協商成果真正轉化為嵌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實際舉措,確保協商意見和結果進入決策、及時得到應用落實。在實踐中,應不斷健全完善協商議事結果及時公開制度、議題協商過程互動監督和溝通機制、協商成果動態反饋機制,以及協商成效考核評價機制等,通過對協商成果實施過程及結果及時公示,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在協商成果轉化落實中的監督作用,擴大群眾代表在成效評價方面的滿意度權重。
完善協商成果的評估機制。評估機制是指特定的評估主體根據一定標準和程序,通過考察協商過程的各個階段、各個環節,對協商的效果、效能及價值進行的檢測、評價和判斷。評估機制既可以進一步完善協商成果的質量,也可以對協商過程中的問題及時糾偏。評估機制的建構,有助於增強協商成果與人民利益訴求的契合性和關聯性,提升協商成果的可行性與針對性。
(作者:宋雄偉,係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員、統一戰線教研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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