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警察槍擊案重審三大焦點:“正當防衛”與“故意殺人”之辯

來源:澎湃新聞 | 2024年11月29日 15:25:26
澎湃新聞 | 2024年11月29日 15:25:26
原標題:內蒙古警察槍擊案重審三大焦點:“正當防衛”與“故意殺人”之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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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歷兩天開庭後,11月27日,內蒙古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長邢志強被控故意殺人案重審庭審結束,將擇期宣判。

  這是一起發生在29年前的槍擊案,邢志強被控當年在攔截盤查被害人孟永清的過程中,槍擊對方致死。當年案發後,時任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訊股幹警的邢志強被認定為正當防衛。2020年8月,邢志強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長任上被監委留置,他沒有被指控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最終因這起舊案被訴。

  案發當年,四子王旗公安局認定邢志強的行為為正當防衛。來源:受訪者提供

  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後,邢志強上訴,內蒙古高院2024年3月作出裁定,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烏蘭察布中院重審。

  從“正當防衛”到“故意殺人”,多年後案件性質出現重大反轉。不過,當年的相關卷宗以及涉案槍支等物證均未找到,目前的口供、證言等為20多年後重錄。

  當年案發過程到底是怎樣的?目前存在哪些焦點?2024年11月26日至27日,重審庭審圍繞案發經過、邢志強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還是故意殺人、被害人孟永清的死亡與槍彈傷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等方面展開激辯。其間,關鍵目擊證人、專家輔助人等相繼出庭作證。

  焦點一:攔截盤查是不是職務行為,是否超出了職責?

  51歲的邢志強走上被告人席位時,身穿黑色夾克,手中拿著一疊材料。進入法庭時,他朝坐在旁聽席的親友們看了看。

  11月26日,重審開庭首日,邢志強當庭回憶陳述案發經過,説到重要細節時,他用手比畫著當時與被害人孟永清是如何搏鬥的。

  根據邢志強的陳述,1995年案發時他22歲,是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訊股的一名幹警。因對槍支感興趣,他向朋友借了一把小口徑運動步槍和兩發子彈。當年6月6日下午四五點左右,他約上當時的女朋友小娜、朋友王大名到烏蘭花水庫(別名:東梁水庫)大壩打玻璃瓶子。在打靶時,一名男子騎著紅色摩托車從山坡衝下來。他認出這名男子是孟永清。

  孟永清是四子王旗烏蘭花鎮人,出生於1974年,比邢志強小一歲。1991年6月,烏蘭察布中院以盜竊罪判處孟永清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此後,孟永清進入位於呼和浩特市的自治區少管所服刑。

  孟永清因腰間盤突出,多次請假外出治療。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未成年犯管教所出具的情況説明,其最後一次請假回家治療為1994年10月31日至11月30日。辯方認為,這意味著,案發時孟永清正處於逾期未歸階段。

  邢志強陳述稱,他和孟永清從未有過交集,只是在公安局工作後,聽説過孟永清有盜竊等犯罪行為被判刑的事情。

  疑似孟永清當年駕駛的摩托車。來源:受訪者提供

  當時,孟永清駕駛的是一輛紅色鈴木AX100摩托車。邢志強稱,該摩托車較貴,他懷疑孟永清有盜竊摩托車的行為。當天,他身穿一身老式綠色的警服,但沒戴帽子。他認為自己作為警察應當履職盡責,對可疑的孟永清進行攔截盤查。

  烏蘭察布中院此前作出的一審判決認定,邢志強上前攔截時,孟永清見狀逃離,追趕過程中,孟永清曾調轉車頭衝向邢志強、用刀刺傷邢志強背部。最終,在追趕過程中邢志強開槍擊中孟永清背部,受傷的孟永清棄車逃跑。

  邢志強稱,孟永清駕車逃離和攻擊行為,更讓他覺得有問題。

  庭審第二日,控辯雙方就邢志強意圖攔截盤查的行為是否屬於職務行為展開辯論。

  公訴人認為,邢志強的行為不屬於履行職務。根據四子王旗公安局多名幹警證言,案發時,公安局沒有通報過孟永清有盜竊行為,也沒有部署過抓捕行動。

  公訴人稱,從執行任務的角度分析,案發時沒有案件涉及孟永清,公安局也沒有給邢志強派過任何抓捕任務,且案發當日,邢志強等三人在水庫玩耍未執行任務。另從人民警察履行職務角度分析,邢志強身為警察,案發當日身著警服,對有盜竊嫌疑的孟永清有進行阻攔盤查的權利;在孟永清拒絕阻攔盤查且反抗傷人時,有追查的權利。但邢志強超出盤查追查的範圍,違法使用槍支,造成不應有的嚴重後果,構成犯罪。

  澎湃新聞注意到,1995年6月28日,四子王旗公安局出具一份“關於邢志強在孟永清一案中實施行為屬正當防衛的認定”文件。該文件顯示,“孟永清對邢志強的行為是不法侵害,而邢志強是在強烈的責任感驅使下,依照《警察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執行職務,對孟進行盤查、追擊是合法行為。”

  邢志強的辯護人吳丹紅認為,根據《警察法》有關規定,人民警察面對犯罪嫌疑人有盤查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孟永清有逃避盤查、持刀攻擊的行為,其表現極不正常。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邢志強出於職業的責任感,去盤查、抓捕孟永清,是正當合法的。

  焦點二:槍傷、延誤治療等與死亡的因果關係

  中彈後的孟永清,未立即就醫,而是選擇了躲藏。

  烏蘭察布中院此前的一審判決認定,孟永清受傷後躲藏,並自行用碎玻璃將體內彈頭取出,1995年6月8日被送往武川縣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

  一審判決書中,孟永清父親孟斌禮的證言稱,當時警察在家門口盯著,受傷的孟永清從紅山村爬到了四子王旗服裝廠。他怕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抓到孟永清,便將其安排在碳房裏,給孟永清鋪了點東西,喂了點水。當年6月7日晚,孟永清打破玻璃罐頭,用玻璃劃開腹部,自行取出子彈。

  孟斌禮説,他將孟永清安頓好後,將情況告訴妻子劉五仙。劉五仙連夜尋車準備將孟永清送往呼和浩特的醫院。根據一審判決書中,孟永清的哥哥孟永和以及其他近親屬的證言稱,1995年6月8日早上,被送去呼和浩特市的醫院途中,孟永清眼睛失明,劉五仙想讓孟永清就近送醫去四子王旗醫院,但孟永清搖頭表示不去,後改去武川縣醫院。此時距離孟永清中槍已過去三十多個小時。

  孟永和證言提到,當時孟永清血壓很低,劉五仙向人買了血,才進行的手術。

  案發兩天后,孟永清經搶救無效死亡。

  原烏蘭察布盟公安處1995年6月20日出具的鑒定書中,對孟永清死亡的分析意見是:“被我幹警用小口徑步槍擊中腹部,致十二指腸貫通傷非致命傷;其死亡係沒有得到及時治療,而致失血過多腹部感染造成。”鑒定結論為:“孟永清係槍彈擊傷十二指腸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

  孟永清保外就醫記錄證明。來源:受訪者提供

  烏蘭察布中院一審認為,邢志強開槍射擊孟永清致其受傷,槍擊行為本身具有高度危險性。案發後,四子王旗公安機關展開搜捕,孟永清無法及時就醫後死亡。雖孟永清逃離後未及時就醫,自行用碎玻璃剖腹將子彈取出,但孟永清的行為不能阻卻邢志強開槍射擊與孟永清死亡間的直接因果關係,邢志強開槍射擊行為與孟永清死亡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在重審舉證質證環節,公訴人邀請了鑒定人,辯護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分別邀請了一位專家輔助人出庭。三人對被害人孟永清的死因及中槍情況,發表了專業意見。

  宋姓鑒定人説,孟永清在背部、腹部及右側受到槍彈貫通傷後,也造成十二指腸的破裂。由於槍彈傷僅傷及十二指腸,而非絕對致命傷,如儘快實施開腹探查手術,並給予清創縫合,其治愈的可能性很大。

  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2024年委託天津津實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意見為:槍彈傷造成背部、腹部臍右側貫通傷,延誤治療、自行用玻璃劃開取出彈頭的行為,與其因感染性休克而死亡的參與度均為同等作用。

  辯護人邀請的專家輔助人胡志明則認為,孟永清為“小口徑步槍擊中腹部致十二指腸貫通傷”,該損傷為非致命傷;死亡的發生主要是由於沒有及時就醫治療、自行取彈頭的傷口污染等因素導致了瀰漫性腹膜炎和中毒性休克的發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邀請的專家輔助人李姓專家認為,孟永清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槍擊致十二指腸破裂造成瀰漫性腹膜炎致全身感染休克死亡。

  此外,該李姓專家還指出,天津津實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未提及死亡原因、鑒定結論,屬於漏項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案發當年,未對孟永清進行屍體解剖,沒有病理化驗,只有屍表檢驗。

  辯護律師吳丹紅稱,現有證據很難證明孟永清的死亡與邢志強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沒有排除合理懷疑,無法得出唯一結論。

  而公訴人認為,該案情節清楚、證據充分,邢志強開槍射擊行為與孟永清死亡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焦點三:故意殺人還是正當防衛?

  邢志強的行為是故意殺人,還是正當防衛,是本案最大的焦點。

  案發後,1995年6月28日,四子王旗公安局出具了一份“關於邢志強在孟永清一案中實施行為屬正當防衛的認定”文件。該文件認定,邢志強在孟永清一案中實施的全部行為屬正當防衛。

  文件中提出四項理由,認定孟永清駕駛摩托車加速、嚎叫著直衝,用刀刺傷邢志強的行為,均為不法侵害。第三項理由認為,“邢志強對孟永清開槍是對不法侵害者孟永清本人實施的,符合正當防衛必要條件”;第四項理由認為,“邢志強開槍造成孟永清腹部中彈的傷並非致命傷,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符合正當防衛必要條件。”

  20多年後,烏蘭察布中院一審判決認定,經查,被告人邢志強因懷疑被害人孟永清盜竊摩托車而阻攔,被害人為逃離現場駕車衝撞並劃傷邢志強,後孟永清逃離。過程中,在孟永清沒有進行現實的、緊迫的不法侵害的情況下,被告人持槍射擊被害人孟永清,致其死亡,其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關於開槍細節,烏蘭察布中院一審判決此前認定,先是邢志強駕駛摩托車追趕孟永清,在一處樹林,孟永清用刀將其劃傷後逃離。後同行打靶的王大明帶著槍找到邢志強,邢志強帶著槍讓王大明駕車繼續追。二人在某村再次遇到孟永清,孟永清駕駛摩托車衝向二人,王大明駕駛摩托車躲開後繼續追趕,追趕過程中邢志強開槍擊中孟永清背部。

  此次重審庭審上,邢志強陳述案發經過時稱,自己負傷被王大名駕駛摩托車載著。“傷口挺疼,我也有點害怕,我就靠在王大名的背上。我忘了當時這支槍是手裏拿著、抱著,還是背著。”當他和王大名追到一個村子東邊時,孟永清突然騎著車向他們衝過來,速度非常快,嘴裏還叼著一把刀。

  邢志強稱,當時王大名猛地一踩油,摩托車往前竄,他兩腳一撐站到地上;孟永清騎車向他撞來,他一隻手拿著步槍當棍子一樣掄來掄去,同時躲避。孟永清騎車來回掉頭向他衝撞,至少三回。“在這個過程中,我不知道是我無意識地摳了,還是這支槍因為揮動被震動響了,還是挂(撞)在什麼地方去,反正這支槍是響了。”邢志強説,槍響後,他的腦袋裏一片空白。

  關於槍擊過程,邢志強當庭陳述與其此前供述出現不一致。據一審判決邢志強的供述,雙方再次相遇後,孟永清嘴裏咬著刀半蹲著騎摩托車向他們衝來,他從摩托車跳下來,王大名騎車躲開。然後,孟永清騎摩托車衝撞其三四次,他拿著槍打了孟永清一槍,孟永清棄車逃離。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的槍支等關鍵物證已經無法找到。據財新此前報道,2020年9月,四子王旗公安局出具情況説明稱,“因辦公樓歷經數次搬遷,且涉及時間較長,沒有發現孟永清被槍擊案的立案決定手續和相關案件卷宗材料”。2020年10月,該局治安大隊出具情況説明表示,邢志強槍擊孟永清的槍支入庫、銷毀情況的相關材料未找到。

  作為當年在場的目擊證人,王大名的證人證言成為關鍵證據。

  根據公訴人及辯護人在庭審中展示的證據資料,在2020年7月至2024年6月,王大名一共做了17次證言。關於槍擊細節,他的證言前後説法不一,比如2020年9月1日,王大名説“不知道什麼時候開的槍,沒有聽見槍響”;2020年9月27日,他説“我(王大名)感覺到邢志強有三次舉槍瞄準的動作,邢志強至少開了三槍”。

  一審判決書中引用的王大名證言稱,他載著邢志強追趕時,邢志強將槍架在他的肩膀上朝孟永清開了兩槍。在孟永清駕車駛入耕地後,距離孟永清一百米處,邢志強再次朝孟永清開槍。

  此次重審庭審第二日,11月27日,王大名首次以視頻連線的方式出庭作證,對於邢志強當年開槍細節,他稱“沒看到開槍,沒聽到槍聲,沒有看到孟永清中槍的過程”。關於孟永清駕車來回衝撞時,邢志強下車了還是坐在其後面,王大名稱“這個我記不住了”。其他一些細節,王大名大多稱不清楚、記不住了。最後,他表示以本次庭審陳述為準。

  邢志強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公訴人認為,在第三次雙方遭遇的過程中,孟永清看到警察持槍追他,一直都處於逃跑狀態,孟永清沒有針對邢志強實施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邢志強在孟永清逃跑中開槍射擊,其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

  邢志強辯稱,他遭遇了數次不法侵害,被迫防衛的過程非常清晰。其辯護律師吳丹紅亦認為,孟永清的不法侵害是持續進行,甚至危及到邢志強的生命安全,他可以進行正當防衛。此外,至今沒有顛覆性的新證據,足以推翻當年四子王旗公安局作出的正當防衛認定。

  在法庭辯論環節後,邢志強作最後陳述,他再次強調自己當年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構成故意殺人行為,懇請法庭宣判他無罪。

  經過兩天的庭審,法庭宣佈休庭,將擇期宣判。

編輯:黃佐春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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