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學強收到了來自廣州市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的回復,稱其寄給廣東省檢察院的來信材料已轉廣州市檢察院,經審查,材料已轉廣州市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依法辦理。
李學強告訴澎湃新聞,上述材料主要是反映他哥哥李學淼案件中的相關問題,與李學淼的辯護理由基本一致。2021年11月6日,李學淼等人被廣州越秀警方刑拘,警方從他曾經營的倉庫中查獲大批疑似槍支散件,後經鑒定,其中9045件(緩衝器、緩衝管和端板)被認定為非制式槍支散件。廣東省的司法鑒定機構認為,涉案的散件可與AR15類半自動步槍上的對應零件互換,具有槍支散件的專用性。2022年8月,廣州市檢察院以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將李學淼訴至法院。
涉案物品照片,緩衝管、緩衝器、端板被鑒定為槍支散件
不過,李學淼並不認可對他的指控。他供述稱,涉案物品均係湖南郴州市世瑞電子科技公司(下稱世瑞公司)生産的合法玩具配件。世瑞公司老闆王某力表示,他的公司是受當地公安部門長期監管的,所生産的玩具槍等也是合法合規的。李學淼律師出具的一份鑒定文書顯示,2022年1月,郴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曾對世瑞公司所生産的一批玩具槍及配件進行過鑒定,結論是均非槍支或槍支散件。
在案筆錄顯示,王某力雖然認可李學淼是他的經銷商,但卻稱他的公司只出售整槍而不單獨出售零部件。但李學淼表示,在案供貨單等證據顯示,他曾從王某力的世瑞公司購進了許多玩具槍零部件,其中也包括涉案物品。案卷所附圖片顯示,世瑞公司向偵查機關提供的其生産的玩具槍托芯部分零件,與李學淼涉案槍支散件的外形、結構等相似。
目前,該案一審經過三次開庭後尚未審結。涉案槍支散件來源及是否具有槍支散件專用性等問題,成為本案庭審焦點。
9045件配件被定為槍支散件
2021年11月,廣州越秀警方破獲一起涉槍案件,李學淼、廖庭國、李林汾等9人被抓獲歸案。2022年2月,李學淼、廖庭國、李林汾等6人被移送至廣州越秀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後該案被報送廣州市檢察院。
廣州市檢察院受理後,退回補充偵查二次,延長審查期限二次,于2022年8月4日訴至廣州市中級法院。起訴書顯示,廣州市檢察院審查後認為,被告人李學淼、廖庭國、李林汾構成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
起訴書顯示, 2020年9月,李學淼在東莞虎門鎮註冊成立東莞翎瑞科技有限公司,以銷售倣真槍支和疑似槍支散件牟利,被告人李林汾任對外貿易客服。2021年8月,李學淼將公司轉讓給被告人廖庭國,廖將公司遷至東莞橫瀝鎮,並將公司重新註冊登記,經營內容不變。李學淼、廖庭國的筆錄顯示,警方查獲的涉槍物品,均係李學淼經營時期購入,廖庭國在接手公司時將人員與貨物一併接收。
起訴書指控,2021年11月5日,公安機關在福建龍岩和廣東東莞將李學淼、李林汾及廖庭國抓獲,並在公司三四樓倉庫搜獲疑似槍支散件10532件,經鑒定,其中9045件屬於非制式槍支散件。
廣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和廣東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文書顯示,被認定為非制式槍支散件的物品為緩衝器、緩衝管和端板。鑒定機構認為,這些物品經與AR15類半自動步槍上的類似部件進行實物比對、資料比對、裝配試驗,涉案緩衝器、緩衝管、端板,其外形、結構、尺寸功能與槍支上對應部位零部件類同,可實現互換,具有槍支散件的專用性。
廣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一份補充説明顯示,鑒定書中的緩衝管、緩衝器等雖然均未列入在公安部發佈的《關於槍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槍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徵明細表裏,但依據其他相關規定:“認定的槍支散件包括但不限于《關於槍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中列舉的槍支主要零件”。
按照“非成套槍支散件以每三十件為一套槍支散件計”的規定,李學淼等人涉案的槍支散件可折算成301支槍。
根據鑒定文書描述及涉案物品圖片,涉案緩衝管為金屬管狀物,前端以螺紋與槍支下機匣後端相連,尾端連接槍托,是連接下機匣與槍托的主要部件;緩衝管外形似銷釘,其又可拆分成緩衝器管體、緩衝膠塞、慣性柱等,緩衝器插入復進彈簧一端,共同置於緩衝管內。端板是圓環狀一側有凸起的連接件,可裝在緩衝管與下機匣之間。
緩衝器起到復進簧導桿的作用和功能,可緩衝槍彈擊發後槍機框向後運動時的後坐力,起到防止反跳的作用,緩衝器和復進彈簧一起保證槍機框復進到位並完成推彈上膛閉鎖的功能。
來源之爭
關於涉案槍支散件的來源,李學淼供述稱均來自湖南郴州市世瑞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世瑞公司在東莞有一個供貨商,名為東莞市棟之梁精密五金電子有限公司(下稱棟之梁公司)。世瑞公司的一些産品在軍迷圈被稱為“忽必烈”或“庫拜萊”,較有名氣。而棟之梁公司負責為世瑞公司供應水彈槍、軟彈槍等倣真玩具槍的配件。
李學淼供述稱,2018年,他進入東莞安高五金廠工作,該廠後註冊為棟之梁公司。工商信息顯示,棟之梁公司由一名自然人股東胡某某出資成立,經營範圍包括五金産品研發製造、玩具製造等,該公司已于2023年3月9日登出。變更記錄顯示,李學淼曾在棟之梁公司任經理,于2020年12月21日退出。其供述稱,他在棟之梁公司負責日常行政管理、後勤保障等。
工商信息還顯示,2020年9月16日,李學淼註冊成立東莞翎瑞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範圍包括網上銷售模具、玩具、五金製品等。
李學淼供述稱,棟之梁公司從事水彈槍、軟彈槍等玩具槍配件的(半成品)生産,配件生産出來後運往湖南郴州世瑞公司組裝。退出棟之梁公司後,他在福建的一個小公司負責世瑞公司和棟之梁公司産品的代理運營銷售,在阿裏巴巴1688等網站上發佈信息推廣,客戶下單後他們把訂單轉給世瑞公司,然後從郴州或東莞發貨。
李學淼供述,這個小公司每月的營業額在30萬元到40萬元,但沒有登記註冊,在1688上運營用的是翎瑞公司的營業證照。他原本成立翎瑞公司是準備做貿易的,但後來慢慢成了倉庫性質。工商信息顯示,翎瑞公司和棟之梁在同一棟樓上的不同樓層。
案卷材料顯示,與李學淼同時落網的還有他曾經的兩名庫管員王某鈺和鄧某飛,此二人均供述稱,被警方查扣的槍支散件是來自“忽必烈”公司(世瑞公司)的産品。
世瑞公司大股東王某力接受警方調查時表示,他是世瑞公司的大股東,也是棟之梁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王某力承認李學淼是他們公司的經銷商,但當偵查人員問及他的公司和李學淼之間的供貨情況時,王某力表示,“我和他交易的都是整槍,另外還有一些易損件的售後配件,有後托、魚骨、握把。”他否認單獨給李學淼出售過槍支配件。
但李學淼一方出示的世瑞公司送貨單顯示,世瑞公司供應的還有“M4快慢機、AR緊鎖環、托芯壓鑄件、U形槽圓柱托芯、重錘A托芯、彈簧”等産品。偵查機關在涉案現場倉庫電腦中也拍攝了相關貨單。李學淼表示,貨單中的“U形槽圓柱托芯”就是“緩衝管”,“托芯壓鑄件”是“端板”,重錘A托芯是“緩衝器”。
同時,案卷所附圖片顯示,世瑞公司向偵查機關提供的其生産的P18M玩具槍托芯部分零件與李學淼涉案槍支散件的外形、結構等相似。
世瑞公司提供給偵查機關的P18M玩具槍托芯部分配件照片
不過,李學淼的辯護律師郭鵬告訴澎湃新聞,在庭審中,涉案槍支散件的來源問題是主要焦點之一,公訴方不認可李學淼的涉案槍支散件是世瑞公司生産,但涉案物品的具體來源也未查清。
郭鵬指出,如果這些涉案槍支散件來自世瑞公司,那麼李學淼涉槍案便不能成立。因為在2022年1月,湖南郴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曾對世瑞公司的産品進行過鑒定,結論是世瑞公司生産的P18M等玩具槍並非槍支,相關配件也非槍支散件。
郴州警方曾對世瑞公司的玩具槍配件進行鑒定,結論是不屬於槍支散件。
槍支散件專用性之爭
李學淼是福建龍岩人,生於1967年,1988年畢業于福建第五工業學校。李學淼的供述筆錄顯示,1988年他畢業後進入福建龍岩華龍機械廠,先後任技術員、車間主任、經理等職。2002年華龍機械廠改制後,他到福建省國防科技供銷公司工作,該公司是合法的民用槍支彈藥配售中心,他從事槍支彈藥的銷售工作。2005年起他在東莞創業,2018年進入棟之梁公司,後又成立公司為棟之梁公司和世瑞公司做經銷商。
公開信息顯示,龍岩華龍機械廠曾是一家國有軍工企業,主要産品為56式半自動步槍、56式衝鋒槍。李學淼供述稱,他在華龍機械廠擔任技術員的時候,就取得了國家二級軍品鑒定資質。他認為,世瑞公司生産的産品合法合規,世瑞公司也受到當地公安部門監管,因此他代理銷售這些産品也是合法的。
涉案物品與樣本槍支裝配照片
2023年3月本案第一次開庭時,鑒定人李某海曾出庭作證。相關材料顯示,李某海當庭表示,涉案緩衝器、緩衝管、端板是AR15類半自動步槍上起到緩衝復進功能,完成槍機開閉鎖功能的重要裝置。
公訴人詢問:“如果真槍、假槍都可以互換,能不能説明這個東西具有散件的專用性?”李某海表示,對於槍械來説,如果是火藥動力的真槍,因為其結構、功能和假槍不一致,一般情況下兩者的主要零件是不能互換的。玩具槍、倣真槍從管理或者生産的角度來説,它必定是和真槍實物對應的零部件有明確的區別。
在後續質證過程中,李某海還表示,所謂的水彈槍、倣真槍,其結構、外形、材質和尺寸,與真槍的主要零部件外形結構是有明顯區別,不能互換,裝上去也發揮不了相應的功能。李某海稱,AR15類步槍機匣、緩衝管、緩衝器等,大部分零件都使用高強度的航空鋁或高強度鋁合金。
涉案物品與真槍部件對比圖
李學淼在庭審中指出,鑒定人所説的高強度的鋁合金叫“7075”,但涉案的物品鋁合金是“6063”。李學淼問鑒定人:“你有做材質鑒定嗎?”鑒定人未正面回答。公開資料顯示, “7075”鋁合金以鋅為主要合金,具有極高的強度和良好的抗腐蝕性,常用於高應力結構件、模具製造等;“6063”鋁合金是鋁鎂硅合金,強度不是很高,易於加工,具有較好的機械性能,最常見的用途是鋁合金門窗。
而關於“涉案的槍支散件有沒有做過擊發實驗”這一問題,鑒定人表示:“沒有規定必須要做射擊試驗。”
此後的庭審中,李學淼的律師指出,案發後,李學淼家人曾在淘寶上買到一支玩具槍,和涉案物品配件一樣。律師以此證明涉案槍支散件不具有專用性。但公訴人認為,在淘寶上購買的玩具槍與本案涉案物品沒有關聯性,如辯護人認為淘寶上賣的這些東西涉嫌違法,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由公安機關追查。
相關部門給李學淼家屬的反饋材料
事實上,李學淼家屬從淘寶上賣的玩具槍,正是經郴州市公安機關鑒定過的合法玩具槍。不過,在第一次開庭時,律師未能將該玩具槍帶進法庭,只是提交了相關圖片。
2023年8月,本案第三次開庭時,李學淼的辯護律師郭鵬當庭演示上述世瑞公司生産的P18M玩具槍實物並提交法庭,以説明涉案緩衝管、緩衝器可以用於玩具槍,且是保證該玩具槍能夠正常使用的必不可少的配件,從而試圖證明鑒定機構關於涉案物品具有槍支散件專用性的鑒定結論不成立。
郭鵬認為,鑒定機構僅僅以制式火藥槍支為樣本進行替換實驗不全面、不客觀、不科學。在已有充足證據證實與涉案物品類同或類似的物品可以用於玩具槍的情況下,也應當將玩具槍作為樣本進行替換實驗。因鑒定人提前設定涉案物品不可能用於玩具槍,整個推理論證的大前提是錯誤的。
目前,該案一審經過三次開庭後,仍未審結。